因右腿被撞成骨折,医院给她装了钢板。10个月后查出钢板断在腿里,她把院方告了。 昨天,河南商报记者从郑州市惠济区法院获悉,因医院无法证明钢板断裂是张女士过错造成,让张女士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为此,医院被判承担50%的补偿责任。 钢板植入10个月后断裂 2009年11月8日,在骑电动车上班的路上,张女士被车撞伤。送医后发现,右腿被撞成腓骨粉碎性骨折。 9日,惠济区人民医院给张女士做了手术,张女士的右腿里被植入一块钢板,长约12厘米。 伤筋动骨100天,3个多月后,张女士出院。后来她去医院复查过,一切正常。 10个月后,张女士感觉固定钢板的地方越来越疼,她发现右腿出现了畸形。在另外一家医院检查发现,植入腿里的钢板已断裂。 为解决钢板断裂的痛苦,2011年1月,张女士又做了一次手术。 折腾了一年多,张女士认为,自己严格遵照医嘱吃药,并坚持在床上进行恢复训练。在固定石膏的3个月里,也没有负重。 而医院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义务,应该为钢板断裂负责。 就赔偿问题,张女士把惠济区人民医院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余元。 医院担50%责任 张女士特意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医院安装钢板的诊疗过程没有问题。 张女士还申请了质量鉴定,钢板的质量符合标准。 医院辩称,张女士入院后接受了详细的检查,而且手术很成功,张女士还在手术同意书上签过字。而张女士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遵守医嘱,没有过早负重。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鉴定结果,医院手术与张女士腿内钢板断裂没有因果关系。 同时,法院认为,张女士作为患者,在医疗纠纷中是弱势群体,医院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但没有证据证明钢板断裂是张女士的过错造成的。如果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综合本案情况,法院判处医院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50%的补偿责任,共计16775.70元。 法官称,双方没有上诉,医院已将补偿款付给张女士。 (线索提供:李传林、新强)(记者 赵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