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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微博造谣被判道歉10天 开庭玩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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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昨天晚上,北京银海潜水俱乐部有限公司总经理王艳坐飞机从宁夏紧急返京,以参加今天上午的庭审。然而,今天上午10时,市一中院开庭审理王艳诉陈娟娟微博造谣侵权案时,不服一审判决的陈娟娟一方却未出现。于是,法官宣布维持原判。

对于这场官司,王艳表示真是无妄之灾。她介绍说,她和陈娟娟互相认识,后来渐渐疏远。但是,陈娟娟却通过微博散布不实言论,对王艳进行侮辱。比如,王艳参加湖南卫视的《我们约会吧》征婚节目后,陈娟娟发微博称她“把人家堵在楼道里逼人家离婚”、“上电视征婚赚钱,下了台就谁都不认识谁,也就你干的出来这种事……”等。诸如此类的言论还有很多,王艳表示,陈娟娟的这种行为引发了公众重大误解,对她的形象和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并给她带来巨大的精神创伤。于是,王艳委托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的李青律师提起诉讼,要求陈娟娟在微博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据了解,陈娟娟在一审中辩称,她的言语并非特指王艳,是王艳对号入座,她不应该承担名誉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微博是具有社会公开性的空间,具有较强的媒体特征。陈娟娟发表的微博使王艳被猜疑和误解,造成社会对她的评价降低。一审法院判决陈娟娟在其微博上连续道歉10天,并赔偿王艳1000元的公证费。

陈娟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王艳也对未判决赔偿精神损失有意见,但未提起上诉。今天上午,市一中院开庭审理陈娟娟上诉案时,陈娟娟未按时出庭。法官给其打电话,一开始无人接听,再打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

法官表示,庭前已向双方送达了书面开庭通知,需要核实陈娟娟未到庭的具体理由,再按法律规定处理。

李青律师认为,按法律规定,如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按对方撤回上诉处理。

“我就是想息事宁人,对方不要再造谣就行了,这件事对我的工作影响太大了,其实我和她无冤无仇的。”王艳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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