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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妈妈送养亲子遭生父起诉 养父母拒绝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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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16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未婚妈妈送养亲子生父起诉追回  养父母以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为由拒绝交出孩子
  法院认为未经孩子生父许可送养无效
  案件回放
  未婚妈妈弃子男友诉讼索回
  一对相识不久便同居的80后年轻人因矛盾分手,后女方生下一子并送与他人。孩子生父为讨回孩子将女方和养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房山法院一审支持了孩子生父的诉讼请求。
  2007年,25岁的小伙子刘鹏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1岁的璐璐,两人很快坠入爱河并开始同居。由于都很年轻,二人一直没敢要孩子,也没有去领证,其间两人因性格不合经常争吵,2011年3月,刘鹏提出分手,两人结束了同居生活。
  不久,璐璐发现自己怀孕了。2012年1月,璐璐生下儿子小斌,因为迁怒于分手后刘鹏对自己一直不闻不问,再加上无法独自抚养孩子,璐璐含泪将孩子送给中年无子的胡家夫妇收养,并签订了收养协议。
  偶然的一次机会,刘鹏得知自己有儿子并已被送与他人,本能的父爱让他坚定了要把儿子要回来的决心。他找到璐璐,表示要抚养孩子,还要与璐璐重新生活。
  当刘鹏去找胡家夫妇时,胡家夫妇拒绝将孩子交出。刘鹏认为,璐璐未经其同意将孩子送给他人,违反了收养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收养协议无效,他自行抚养孩子。
  法庭上,璐璐也表示想要回孩子,但胡家夫妇强调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送养孩子须双方同意
  房山法院法官李小芹、赵艳艳:法庭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璐璐确与胡家夫妇签订了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协商,璐璐愿将儿子交给胡家夫妇抚养;对方一次性给付营养费9000元,璐璐今后不得借故看望或要回孩子。璐璐将孩子交予抚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012年8月17日,刘鹏与璐璐登记结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刘鹏是孩子的生父,其前女友未经他同意擅自将孩子送养,不符合《收养法》的规定,送养行为无效,故判决确认收养关系无效,孩子由刘鹏自行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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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16 20:3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判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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