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伪造农民购买者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鲁某及其妻子曾某依法不具有构成贪污罪的特殊主体身份,且二被告人系初犯、主动投案并退还全部赃款,故以诈骗罪从轻判处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曾某因是从犯,被免予刑事处罚;对二人退还赃款28923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鲁某系当地一电脑经营部的业主。2009年6月,其经营部获得国家“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资格。
依照相关规定,从当年11月1日起,农民到备案销售网点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在查验农民的身份信息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直接将补贴资金垫付给购买人,销售网点则需留存购买农民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销售产品随机附带的产品标识卡、发票原件,在3个工作日内带齐上述资料到指定的乡镇财政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乡镇财政部门经审核确认对符合补贴兑付条件的进行结算,对不符合条件的则不予补贴,由此发生的损失则由销售网点自行承担。
2010年7月,鲁某在得知办理补贴资金结算所必需的电器产品标识卡即将在当年9月过期后,为骗取国家对家电下乡的财政补贴资金,遂安排其妻曾某在邻县多地共收集、复印了50余份农民身份证及户口簿资料,并用其经营部尚存的产品标识卡等50余套资料,假冒农民购买者,以其已向这些农民购买者垫付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为由,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了补贴资金结算手续,共骗取补贴资金共计近3万元。
2011年10月,二被告人主动投案,并退还了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二被告人利用“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商审商付”的便利条件,以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在该共同犯罪中,鲁某系主犯,曾某系从犯。该案中,最终对农民的购买条件及经销商的销售、垫付情况进行审核确认的职权在乡镇财政部门而不在于二被告人,该二人并不具有构成贪污罪的特殊主体身份,故对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贪污罪的公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并综合考虑相关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生效。(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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