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院:施工告示不能替代警示标志
放学回家途中跌入路面因施工形成的深坑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施工告示是否能代替警示标志?记者10日获悉,成都中院终审审结一起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案,终审维持原判,跌入深坑的女生获赔7万元。
上学途中跌入深坑
去年7月18日傍晚,小玲(化名)放学回家途经一小区外道路时,跌入因施工形成的近两米深的坑中,后被过往的路人发现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和鉴定,小玲伤情为胸口椎体压缩性骨折,属九级伤残。
小玲随后将负责该工程的建筑工程公司和承包该事故路段工程的建筑劳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损失。诉讼中,负责该工程的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施工现场附近虽然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但已经张贴了施工告示。而且事故发生路段已经承包给了建筑工程劳务公司。在工程发包时,双方已经就工程施工中的事故责任承担作了明确约定。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建筑公司作为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被告建筑劳务公司作为事故路段的实际承包人,均有在施工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义务。施工告示不能代替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两被告之间关于事故责任承担的内容系合同双方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效力。遂判决两公司赔偿小玲医疗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等71180元。
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成都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四川法制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