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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任建宇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之前一天,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劳教决定,将任建宇释放
2012年11月19日,被判劳教两年、已在劳教所呆了一年多的重庆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获释。任建宇在2011年4月到8月因在网上转发“负面”信息,被重庆市劳教委认为“已构成煽动(河蟹)”,给予劳教处罚。
【财新网】(记者 任重远)11月20日下午3点,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对于大学生村官任建宇被劳教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任建宇2012年8月15日才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起诉。任建宇代理律师浦志强、徐利平均表示,将于近日提起上诉。
判决的前一天,即11月19日,已被劳教15个月的任建宇被重庆市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下简称重庆市劳教委)释放,并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对他的劳教决定。根据浦志强在微博上发布的《撤销劳动教养决定书》,重庆市劳教委称,“经复查认为:对任建宇的原劳动教养决定不当”,“决定撤销对任建宇的原渝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落款日期为11月19日。当天下午,任建宇获释。
律师徐利平、任建宇的父亲任世六都告诉财新记者,“处理不当”一词非常模糊,具有很大的解释空间,为防止将来对任建宇的就业等产生影响,坚决请求法院判决宣告劳教决定违法。
徐利平还说,2012年8月21日任建宇起诉后,重庆市公安局、劳教委、甚至法官都曾多次找到任建宇,称只要他撤诉,可以立即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劳教决定。但任建宇始终拒绝撤诉。
此番法院裁定认为,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作出渝劳教审(2011)字第395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该决定书于9月24日送达任建宇手中,清楚写明若不服决定,可在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在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2012年8月21日,任建宇父亲任世六才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故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代理律师援引相关法律,“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不应计入诉讼时效”的主张,法院认为并不成立。理由是,任建宇在劳教期间,曾四次回见父亲和女友,并和亲友多次通信和打电话,完全有机会通过他们提起行政诉讼。
同样是重庆第三中级法院,曾于2012年6月29日上午就“一坨屎”劳教案作出判决,认为重庆劳教委对方洪的劳教决定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正确,故判决其行政行为违法。而方洪提起诉讼时,距离他被劳教已经超过一年,早已过了三个月的诉讼时效。(相关报道参见:重庆“一坨屎”劳教案被判违法)
在方洪案中,重庆市劳教委没有提出过“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但是,在任建宇案中,重庆市劳教委却答辩状认为任建宇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还辩称且该劳教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在任建宇的裁定中,法院还认为,2012年11月19日,重庆市劳教委已经以处理不当为由撤消了劳教决定,任建宇也已被释放。对重庆市劳教委自行纠错行为,应予认可。
裁定书还主张,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尤其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严厉处分措施时,应遵循目的与手段相适应的原则,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凡实体、程序存在违法的行政行为都应予以纠正。
任建宇2009年7月毕业于重庆文理学院,当年被选派到重庆市彭水县郁山镇任大学生“村官”。
2011年8月17日,任建宇因在网上转发“负面”信息,被彭水县公安局带走调查。任建宇于次日中午短暂“获释”,傍晚又被抓走。
同年9月23日,任建宇因煽动(河蟹),被重庆市劳教委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劳教期限为2011年8月18日至2013年8月17日。
重庆市劳教委称,任建宇于2011年4月至8月期间,先后多次在其QQ空间、腾讯微博上以关注、浏览、复制、粘贴、转帖、发帖等方式发表国际国内时事评论和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的负面言论和信息100多条,鼓吹西方政权模式,攻击我党、政府,其煽动(河蟹)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决定对其劳教两年。
2012年8月15日,因不服劳教决定,任建宇由其父任世六代理,向重庆市第三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劳教委做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或确认该决定无效。8月21日,法院决定受理该案。
2012年10月10日,该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开庭。警方出示的证据中还包括了一件印有“不自由,勿(毋)宁死”的T恤衫,来证明任建宇企图“(河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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