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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掉入窨井致十级伤残 铁路局被判担责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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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窨井作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公共设施,在城市市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井盖一旦丢失、损坏而不及时维修,就会成为安全隐患,随时可能致人伤残或死亡。因此而受伤的周先生把郑州铁路局推上了被告席,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作出判决,支持周先生的大部分诉求。

掉入窨井被摔十级伤残

2011年10月1日18时许,郑州市居民周先生走到小区院内郑州建筑段大修车间大门口时,突然掉入窨井内,左腿髌骨骨折。因为对窨井的产权单位认识不一,周先生与郑州铁路局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郑州铁路局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伤残补偿金等合计65908元。

郑州铁路局的代理人在法庭上对周先生受伤表示同情,但坚持认为受害人无证据证明窨井属于铁路局管理,铁路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七区法院依法查明,周先生掉入窨井内摔伤的位置属于郑州铁路局的管理范围,受害人受伤情况构成伤残等级十级。

被告被判担责90%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先生掉入窨井摔伤的位置属于被告郑州铁路局的管理范围,作为管理义务人,被告郑州铁路局未尽到相应的注意

义务,对该窨井存在监管上的疏漏,其管理上的不作为与原告的摔伤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告周先生主观上未尽到成年人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未对窨井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客观上未能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导致自身损害后果的发生,故可以相应减轻被告郑州铁路局的赔偿责任。综合全案案情,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被告郑州铁路局应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即10﹪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原告周先生主张的交通费、辅助具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周先生主张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过高,对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郑州铁路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周先生医疗费、交通费、辅助具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52975.53元的90﹪,即47677.98元。

□法官提醒产权单位应维护管理窨井设施

二七区法院法官王京州称,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于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窨井盖的产权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窨井盖设施的主人主观上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王京州建议,拥有窨井盖设施产权的单位应坚持巡检制度,发现窨井盖缺失、损毁或者井座损坏、井体下沉、塌陷等情况时,立即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因为因维护管理不到位、修复完善不及时导致国家财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损的,产权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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