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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五载建路欠款 成功协调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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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二〇〇四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将赴某某市某镇某村视察工作,但到该村的路基本上是乡村泥泞路,很不好走,需要修筑。二〇〇三年,省委领导同志指示修建这条通村公路。该村村委会的负责人找到当事人钟某,商量修筑这条乡村泥泞路,对这段路进行硬化,钟某当时认为既然是政府出面修筑该路,修路的款项一定没有问,而且修路又是造福一方的事情,于是,钟某和该村村委会的负责人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在款项支付方面,只约定了“修完付款”。该修路工程于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完成施工,工程款共计146734.71元;施工质量达到了建筑工程合同的要求,施工完成后,该村村委会却没有资金支付工程款,当事人多次找该镇的领导和该村村委会的负责人,他们都说他们很困难,五年来,在当事人强烈的要求下,该镇政府断断续续支付了工程款 69904.00 元,仍欠款 76830.71 元,无力支付当事人全部的工程款,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该村村委出具欠款据,并约定了利息,至二〇〇六年六月三十号止,共欠本息都有100001.94元。万般无奈之下,当事人委托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请求依法为他主张权利。
    律师的诉讼策略和实务
    接待律师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叙述、看了当事人带来的材料,基本可以判断当事人的叙述是真实的,本案确实能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主张权利,但法院的判决能否真正实现却是问题,因为该某村作为村级组织根本就没有什么财产,法院的判决可能无法执行。这样做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而且让当事人多花诉讼费。鉴于本案的情况,律师和当事人签订了《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希望通过非诉讼协调解决该纠纷。
    经查,国家对这种情况有相关的政策。在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 务工 见》中明确指出:“要对20051231日以前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形成的债权和债务,包括以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等名义担保形成的债务,尤其是举办农村义务教育形成的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分类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债权保全措施,严厉制止和打击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化解乡村债务要区别轻重缓急,采取有力措施,从农民群众和乡村干部最关心、利益关系最直接、矛盾最集中的涉农债务着手,优先化解农村义务 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发展等方面的债务,把确属因用于乡村公益事业而造成对农民个人、乡村干部、乡村工程业主等个人债务的化解工作放在突出位置”。
    钟某和该村的借款合同纠纷就符合这方面的规定。
    于是,一方面,代理律师撰写、向市财政局送交了《关于建议化解我市某镇某村村委会修路债务的律师函》,并附交了国办发〔20068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清理化解乡 务工 见》,明确表示,为促进社会和谐、关注民生,本着该案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有关政策,我们将积极配合财政局,共同解决、化解当事人的修路债务纠纷问题。另一方面,代理律师根据财政拨款的机制和分款程序,积极协调、反映该案纠纷面临的问题,跟踪镇一级财政拨款的分配、去向,配合当地财政所落实建筑欠款到位。
    结论
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终于,当事人的建筑欠款全数收回。
(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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