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6日,李某的妻子和女儿在某市山城区的大路上被汽车撞了,年仅19岁的女儿当即离开了人世,妻子则失去了一条右腿。肇事车辆是某汽车运输总公司的一辆中巴车。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7年2月14日,经人牵线搭桥,李某与法律服务人士董某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这起事故的赔偿权“卖”给董某,董某先期一次性付给李某22.5万元。协议规定双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支付对方15万元违约金。 2009年3月25日,在法院调解下,受害人与肇事方达成协议,肇事方总计赔偿受害方53万余元。然而,已经卖出了赔偿权的李某,当即将巨款取走了。得知李某已领取了赔偿款后,董某认为此案的赔偿权已经由他“买断”,李某违反了当初的协议。2009年5月4日,董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某返还已收到的赔偿款,并支付违约金15万元。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买卖官司”的诉讼。 【一审判决】 2009年12月1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协议无效,双方返还各自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董某不服判决,上诉到中院。 【二审判决】 2010年6月3日,中院做出终审判决: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士,董某对李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结果及应得赔偿款应有一个基本的诉讼结果预测,其应当在当事人遭受重大人生不幸之后,利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帮助当事人尽快取得相应赔偿款。但董某乘当事人正处于危难之机,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与之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依据法律规定,该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故驳回董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董某“买下”他人赔偿权的协议依法应该是无效的。 一般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比如出借钱的债主将债转给他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本案即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在转让债权时一定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不发生效力。 (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