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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他们为什么要杀人练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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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 05: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简介】
    2004523日,四川省某市突发血案,一名叫赵某的流浪儿被人残杀,尸体遭到严重破坏后被埋在玉米地里。警方很快破获该案,嫌疑人李某、邱某、尹某被抓获归案。三名嫌疑人均为该市某中专的学生,他们交代的杀人动机是为做“大事”而练胆。
    【辩护意见】
    三被告人的父母都为各自的儿子聘请了律师,邱某聘请本所张明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案卷材料,提出邱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意杀人的犯意并非由被告人邱某提出;且从犯罪过程中的分工来看,被告人邱某是处于从属地位。基于以上观点,辩护人为邱某作了有罪从轻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采信了张律师的辩护意见。
   【一审判决】
    三人因犯罪时未年满18周岁,故法院李某、尹某被判处无期徒刑,邱某被判处14年有期徒刑。
    【本案评析】
    邱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喜欢上网的邱某在虚拟的世界里找到了快感,对刀光剑影的暴力游戏非常感兴趣,虚幻世界的境遇,让邱某结交现实中的“英雄豪杰” 李某和尹某,很快三人便形影不离。在网络游戏中三人均是杀人不眨眼的高手,为了在现实之中得到证实,为以后“操社会”,李某决定在现实中杀人练胆,并邀约了邱某等人实施了犯罪。
网吧及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的危害。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也是影响被告人邱玉走向犯罪的因素之一。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尽管国家对网吧及电子游戏厅的经营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现实中,经营者却置国家法律、法规而不顾,放任甚至是鼓励未成年人在网吧或电子游戏厅玩一些暴力游戏,牟取非法利益。而长期沉溺于这些暴力游戏中的未成年人,必然会造成认知能力上的偏差,不能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通过以上分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邱玉参与犯罪的原因多方面的,其家庭、学校及社会不能说没有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被告人邱某既是一个加害者同时也是一个受害者。
(来源: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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