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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山东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赔74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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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14 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首例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宣判 被告赔740余万
刊载日期:2012-12-1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2月14日电  14日上午,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诉被告吴某、东营某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其中民事审判部分在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河蟹)庭宣判,这是山东省首例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案件。经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吴某、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5607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

  2011年5、6月份,被告吴某与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的法定代表杨某口头协商,由吴某以每车5000元的价格,外运该厂生产的工业废水。2011年7月29日20时50分左右,被告吴某驾驶一辆绿色槽罐车,向垦利街道办事处境内胜采集输队南侧方向行使。在当日20:55分左右,该车在距胜采集输队南20米处停下,确认周围环境安全后,吴某遂将车上散发刺鼻化工气味的粘稠黑色液体倾倒至现场,东营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当场拦截,并依法立案处理。

  经查,被告吴某倾倒工业废水共13车,约260吨,污染土地面积达66亩。对此,当地居民受到了难以忍受的酸臭、刺鼻化工气味的侵扰,白天不敢开窗,即使炎热的夏天也要戴着口罩阻挡有害气味的侵蚀,夜晚经常在熟睡中被熏醒,有的居民已经出现了头晕、恶心症状,甚至诱发了哮喘、鼻炎等病症。

  为了对受污染场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垦利县环境保护局从被污染场地的不同点位对地表水和底泥进行取样,分别送至科研部门对样品中的污染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检验。检验报告结果显示,送检水样和底泥中分别检出不同程度的对人体有害的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和重金属污染物。部分污染物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对该场地及周边人群、生态环境构成威胁。经评估,治理修复费用总计7429765元。

  针对2名被告的非法排污行为,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将被告吴某、东营某运输有限公司、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诉至法庭。2012年12月6日,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撤回对东营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东营中院予以准许。

  对山东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首案,东营中院审理认为,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污染者付费是我国环境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案鉴定结论表明,污染场地地表水与吴海涛驾驶的槽罐车的残留废水具有强同源性。

  东营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案工业废水的处置,被告吴某在未取得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并且被告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在明知这一事实的情况下,两者共同协商,外运工业废水,倾倒至涉案场地,造成严重污染,其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理应对污染导致的后果承担环境污染责任。
  东营中院一审宣判,被告吴某、淄博市周村某溶剂化工厂事实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污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吴某、淄博市周村华益溶剂化工厂赔偿原告东营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失费用7425607元,用于被污染场地的修复治理工作。被告吴某、杨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垦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刑事部分正在审理中。

  据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王建民介绍,2011年10月31日,东营中院环境保(河蟹)庭正式成立,一年来共受理各类环境保护案件46件,这是山东省成立的首家获得正式编制的环境保(河蟹)庭。此举标志着东营市的环境保护工作进入了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GUI制”阶段,对于推动东营地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记者 梁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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