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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司法解释
今天起正式实施的《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或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人数众多"和"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司法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
司法解释明确了五种"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对于刑法中"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和"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两种罪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的规定相似,即证件数量在5份以上;非法收取费用在30万元以上;明知他人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入境的人员等。
司法解释明确,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来源: 法制日报 周斌 郭文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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