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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如何全面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着力加强民行检察工作,推动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成为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要课题。
11月29日,全国检察机关学习贯彻修改后民诉法座谈会在杭州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会上强调,要进一步准确把握民事检察监督的职能定位,牢固树立正确监督理念,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全面正确有效实施修改后民诉法。
据高检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初,按照高检院党组的要求,民行厅启动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修改工作。民行厅抽调人员组成了修改小组,多次赴各地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对现行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进行了全面修改和补充,起草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办案规则(讨论稿)》(下称《规则》)。
《规则》共分九章,112条。修改的主要内容为: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监督方式,案件受理,立案程序,调查核实,抗诉、提请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的监督,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根据修改后民诉法和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检察监督范围的规定,《规则》将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监督范围拓展到诉讼的全过程,监督内容既包括对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监督,也包括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其实早在2月23日,高检院党组会议即决定,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新的指导性文件,加强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会后,民行厅及时成立了调研起草小组,于3月下旬至4月中旬赴部分省、市进行调研,于6月初形成《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意见(讨论稿)》(下称《意见》)初稿;经向高检院各内设机构及各省级检察院民行部门征求意见,又对初稿进行了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7月10日,高检院党组会议原则同意征求意见稿内容。7月11日,高检院办公厅将征求意见稿印发各省级检察院。根据反馈意见,又对征求意见稿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形成了讨论稿。
《意见》强调,深入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依法监督原则。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实施法律监督行为。二是服务大局原则。民事行政检察应当从服务大局出发,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三是尊重规律原则。民事行政检察应当遵循检察监督的基本规律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的自身规律,尊重审判权、行政权的运行规律。同时,在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加强法律监督与维护司法权威的关系,实体监督与程序监督的关系,受理申请监督案件与自行发现案件的关系,加强法律监督与强化自身监督的关系,依法开展工作与探索创新的关系。
民行厅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民诉法的颁布实施,将成为检察机关构建和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多元化监督格局的新契机。全国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整合检察资源,加强协作配合,发挥高检院和省级检察院的主导作用,增强工作效能;发挥分州市级检察院的办案中坚作用,加强本地区案件的协调办理;发挥基层检察院的基础作用,实现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心下沉。形成四级院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密切配合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格局。坚持以执法办案为中心;遵循民事、行政检察各自的性质、特点和运行规律,尊重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充分考虑履行民事行政法律监督职责对社会秩序、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避免机械执法、孤立办案;坚持监督方式、监督手段的多元,加强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注重各种监督方式的综合运用,努力实现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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