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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不满被同学“白眼” 18岁少年出拳相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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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8 11: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误以为被同学“白眼”,18岁学生姚某心生不快,竟挥拳将素不相识的同学向某打成轻伤。日前,房山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今年十八岁的姚某是陕西人,高中毕业后没考上大学,身为农民的父母就东拼西凑地让姚某到北京求学,不想姚某却不加珍惜,反倒因出手伤人获刑。     2011年12月23日18时许,正是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某音乐舞蹈学校的晚饭时间。刚吃完饭的学生姚某和朋友王某刚走到食堂门口,迎面看到了正想走进食堂的学生向某。向某着急吃饭,差点撞上姚某,可突然停步的向某的第一反应是“姚某挡了道”,便下意识地盯了姚某和王某一眼。     虽然向某什么也没说,可在姚某看来,自己和朋友被人无端地“白了一眼”,心里很不爽快。向某正打算绕开姚某走进食堂,不想姚某却一手紧紧地拉住了他,一手举起拳头猛地向自己脸上打来。     姚某似乎没打算停止殴打向某,周围的同学见状赶紧拉开了姚某。向某的脸火辣辣地疼,经医生诊断,向某的面部受外伤,下唇软组织贯通伤。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向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意识到犯下了大错,姚某迅速离开了学校,再也没有到学校上课。2012年1月13日,在家人的劝导下,姚某到公安机关自首。     庭审中,姚某对自己因一时冲动给向某带来的伤害表示歉意,并表很对不起自己的父母。姚某的母亲从老家赶来,及时赔偿了向某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姚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姚某有自首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到姚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对其可酌予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决姚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以上信息来源于北京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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