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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深圳5-26醉驾飙车案被公诉 肇事者最重可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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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0 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肇事者最重或判死刑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 备受关注的“5-26”深圳滨海大道重大交通事故案终于进入诉讼程序,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于圣诞节当天提起公诉。26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通报,被告人侯培庆被提起公诉的罪名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将面临至少10年、最重死刑的刑罚。主办检察官还就社会各方质疑进行了分析解读。

  案情

  凌晨携三女醉酒飙车


  起诉书称,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侯培庆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日产GTR红色跑车搭载三名女子回家。闯红灯后高速行驶,严重超速,撞到前方的蓝色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电动出租车被撞后失控撞树起火。随后开来的红色出租车为避让翻车。事故中,电动出租车司机和两名女乘客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培庆逃逸躲藏到盐田区大梅沙湾游艇会所。当天上午10时许,侯培庆到福田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检查属于严重醉酒。因侯培庆并非车主,该涉事跑车属深圳一富商,“5-26”事故发生后,社会纷纷传言,怀疑侯培庆“顶包”。侯培庆投案自首后,对自己是驾驶司机供认不讳。

  检察官张孟东审查后认为,现有证据能相互印证,共同证实案发时驾驶红色跑车的就是侯培庆。

  焦点

  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犯罪嫌疑人尘埃落定后,该案的法律定性问题成为关键。检察官张孟东称,综合本案的证据和情节,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侯培庆定罪。

  检察官分析,“侯培庆作为一个专职司机,驾车穿拖鞋、故意不悬挂车牌,经提醒后仍超速行驶,在明知自己已醉酒,反应能力和控制能力大大减弱,已不具备驾驶机动车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在城市主干道闯红灯、持续超高速行驶并随意超车,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持放任的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因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这个罪名更为准确。”

  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争议

  有无顶包嫌疑 三女有无背景

  “‘5-26’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真相的追问,推动我们合理排除疑点,努力探寻事实的真相。”办案检察官对此事引起的社会舆论持肯定态度。之前曾被公众怀疑为“真正”肇事者的“下巴缝针男”杨先生、车主许先生及其叔父,也相继排除了嫌疑。

  “也有人怀疑白衣女是车手,但是香蜜湖立交抓拍的视频截图已证实司机不是白衣女子,排除了车上三名女子驾驶跑车的嫌疑。”检察官经过调查,该三名女子并无特殊背景,一名女子和侯培庆是普通朋友,另两人当晚才认识侯培庆。

  该案还引起公众对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安全性的质疑。检察官张孟东称相关质量鉴定报告证实动力电池没有发生爆炸,整车安全设计未见缺陷。(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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