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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解读《民事诉讼法修改之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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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进行了修改,终以140票赞成通过,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和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规则,对于及时解决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曾对《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部分规定作了修改。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新的案件类型不断出现,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某些方面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有必要进一步予以完善。

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历经3次审议,从多个方面完善了民事诉讼的规则和程序,对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和增加了80多处,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民事诉讼法》修改也案亮点纷呈,那么都有那些亮点呢?笔者认为有6个亮点值得注意。

1.“公益诉讼”首次写入《民事诉讼法》。
近年来,公益诉讼渐为人知,比如李某状告全国牙防组虚假认证案,因长达122公里的广深高速公路找不到厕所,律师赵某把广深珠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发生在我市的“两元钱官司”案件,都被认为是一场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维护的不是某一个特定人的利益,而是维护公共利益,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特别是当前,有一些企业傲慢地侵犯公民权益而不反思,公益诉讼应该得到更大范围地实践。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最大的亮点之一。它意味着社会组织发起公益诉讼,师出有名,有法可依。
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通过公益诉讼,不仅可以维护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维护消费者权益,还可以震慑潜在违法者,增大他们的违法成本。
公民个人能否提起公益诉讼问题也是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但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公益诉讼的主体只列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尚未将公民个人纳入。

2.小额诉讼,实行一审定音。
小额诉讼制度是这次修改《民事诉讼法》新建立的一项制度,和其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两审终审最大的差别是,小额速裁是一审终审。
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完善简易程序,对于提高审判效率,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资源,具有重要意义。为节省双方当事人的时间、精力,规定了小额诉讼的制度,以使处理数额较小的纠纷得到更快捷的处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157条第一款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这充分考虑到了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对小额诉讼的门槛不做统一规定,而是规定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30%以下。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为41799元,按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一般的普通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但对小额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突破了两审终审的制度,也即意味着一审终审案件的判决一经法院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没有上诉的权利,必须按照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

3.恶意诉讼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近年来,恶意诉讼有愈演愈烈之势,“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以虚假的事实提起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的合法程序谋取不当利益。恶意诉讼既严重损害了无辜者的利益,又破坏社会诚信,浪费司法资源,也严重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并损害了司法的权威,给正常的司法秩序造成很大冲击。若对此处理不当,势必会造成公众对诉讼的不信任感和对社会的抵触情绪。如在一起离婚官司中,王某为了获得更多的财产分配,与朋友张某恶意串通好,虚构夫妻共同债务,让朋友张某起诉他欠款30万元。这30万元“债务”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使得妻子李某分得的财产减少,而王某则在财产分割中获利。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第113条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促进裁判公正
实践中确实存在司法不公,司法权威不高。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同时,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的法律监督,原有规定确实不清楚,现在明确了,是个很大进步。
同时,新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监督范围,将民事执行活动和人民法院的调解活动纳入法律监督范围。

5.电子数据也可作为证据使用。
对于民事官司,证据将决定你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63条明确:“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电了信息等等,与传统的录像、录音等视听资料有所区别。也就是说,短信、QQ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合同等都将成为有效证据。比如你某天在QQ聊天时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3万元钱,我5个月内归还。”那么一旦起了纠纷,这句话就可能被对方作为证据使用。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应该说弥补了过去这方面法律规定的不足。如今不少群众在打官司时,手里已经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也曾有过这些证据得到认可的判例。

6.审判人员不得接受送礼
“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不少群众对法律诉讼有这样的误解。
为打消这种顾虑,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现行《民事诉讼法》仅规定回避制度,如果审判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可提出回避申请。这次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还将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写入法律,把原来纪律性的东西上升到国家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丰富和发展的标志。民事诉讼突出司法效率、突出当事人.权益的合法保护、突出人性化的司法运作,将进一步突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和人民司法文化的先进性。
(作者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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