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差的企业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可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全省绝大多数市(州)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了党委、政府督查办重点督办内容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昨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将于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主任张渝田介绍,《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新时期。
工资水平 要与企业经济效益相适应 该《办法》的使用范围包括了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及民办非公有制等各种所有制企业。截至2012年9月,我省签订专项工资集体合同84600份,覆盖企业22.46万家,覆盖员工949.6万人,覆盖面持续扩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业也已常态化。 对于各企业之间经营状况的差异性,《办法》明确了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也有所不同,其中规定,生产经营正常和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效益差的企业,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约定劳动定额标准,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本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收到协商要约 15日内必须书面答复 《办法》中还规定,职工和企业双方都可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发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要约发出后,另一方应于15日内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 张渝田介绍,《办法》完善细化了现行工资集体协商有关工作措施,对于工资集体协商中可能产生的争议,也有明确规定:企业或职工任何一方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另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的,提出方可以通过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协调解决,或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同时,我省也将不断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日常监督检查。省总工会副.主席武晓鹏介绍,全省绝大多数市(州)、县(市、区)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了党委、政府督查办(室)重点督办内容。
工资合同草案 应提交职代会审议 《办法》中规定,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后,协商双方有义务按照对方要求,在工资集体协商会议召开10日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与资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企业方应在7日内制作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有关专业人员作为顾问。职工方可以要求上级工会派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企业方可以要求工商联、企业联合会、商(协)会等企业组织派出的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人数不得超过协商代表的1/3。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企业应在5日内向全体职工公布。 天府早报 记者胡佳丽实习生梁小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