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610|回复: 3

[说法释案]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解读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3-1-20 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部全面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近期由公安部制定下发,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此,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接受采访,对《规定》中的5大亮点做了全面解读。
  


  亮点1:
  
  全面系统、公开透明、手段多样
  
  据孙茂利介绍,以往关于执法公开的要求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且往往只涉及执法公开的某一领域和方面。此次制定下发的《规定》在认真总结基层创新经验的基础上,对公安执法公开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统规定,明确了执法公开的分类、原则、范围、内容、方式、时限、职能部门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为各地准确理解把握执法公开的内涵和外延,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提供了指导。
  
  《规定》进一步延伸拓展了执法公开的范围。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安工作特点,详细列举了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对实践中取得较好效果的公开措施,作了倡导性规定。如,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等。结合基层的成熟做法,《规定》扩大了向特定对象公开的范围。如,增加规定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属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
  
  为适应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在报纸、广播、电视和文书告知、电话通知等传统手段外,增加规定了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查询和短信告知等公开方式。同时,与时俱进地要求各地公安机关逐步开展网上公开办事,进一步拓宽了执法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亮点2:
  
  推动执法公开向警民双向沟通转变
  
  网上公开办事代表了执法公开的发展方向。网上公开办事是执法公开的重要内容,既包括应当使社会周知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等信息,也包括特定对象应当了解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受理情况、办理结果等信息;既包括发布执法信息,也包括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开展在线满意度测评,受理投诉和意见建议。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使执法公开从单向的信息公开,扩大到警民双向交流沟通,深化和拓展了执法公开的内涵。
  
  孙茂利指出,网上公开办事有成熟的实践基础,从实践情况看,网上公开办事无论是工作理念、制度机制,还是日常运行、信息技术保障都日趋成熟,为进一步深入推进这项工作打下了良好基础。对网上公开办事专门作出规定,既是对各地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也是对此项工作的深化和促进。


  
  亮点3:
  
  要在逮捕后24小时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公开时限与公开事项密切相关,针对不同的公开事项,《规定》对公开时限作了不同要求。
  
  关于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限包括了三种情形。一是原则规定自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8条关于“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的要求。二是规定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信息应即时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时效性强,且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如果不即时公开,会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三是规定辖区社会治安状况、火灾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信息可以定期公开。主要考虑到这些信息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为给各地一定的自主空间,规定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定期发布。
  
  关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公开时限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按照法定时限公开。向特定对象公开和网上公开办事的时限,现行法律规范对不同公开事项和对象有不同的规定。如,修订后《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公安机关办理行政许可工作规定》第12条规定:“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分别作出处理,并通知申请人”,等等。二是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规定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公开。主要考虑到此类信息与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公开不及时,会直接影响相关特定对象实现权利或履行义务,结合基层的实践经验,将这类信息公开时限设定在5个工作日内。


  
  亮点4:
  
  公开敏感执法信息,必要时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公安机关公开的执法信息涉及多个部门、警种,而这些执法信息都是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产生。为便于公安机关及时、准确地公开执法信息,《规定》规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产生或保存该信息的内设机构负责。如,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由交管部门发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信息,由办案部门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
  
  同时,为积极稳妥做好重大、敏感执法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规定》明确必要时由相关部门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意见后发布。如,办案部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时,应当征求政务公开主管部门、法制部门、保密部门的意见。


  
  亮点5:
  
  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双赢”
  
  孙茂利告诉记者,执法公开是公安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满足群众新期待、提升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推行执法公开可以实现公安机关和群众的“双赢”,既方便服务群众,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又降低公安机关执法成本,强化对执法活动的外部监督。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解决各地执法公开工作开展不平衡、公开措施比较零散等问题,公安部在深入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

来源:公安部网站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129

主题

3564

回帖

2万

积分

热血青年

UID
5323
回帖
3564
主题
129
积分
25615
阅读权限
10
注册时间
2007-5-4
最后登录
2023-8-29
在线时间
3471 小时
发表于 2013-1-20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守法的公民,透明都是过场,对于不守法的人,透明只是逃脱惩罚的工具

评分

参与人数 1人气 +30 收起 理由
soma9 + 30 支持一盘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98

主题

13万

回帖

3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欽命中華水軍大臣

UID
5056
回帖
132282
主题
5698
积分
348906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9-5-10
在线时间
5186 小时
发表于 2013-1-20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蟑螂 发表于 2013-1-20 09:57
对于守法的公民,透明都是过场,对于不守法的人,透明只是逃脱惩罚的工具


灰常贊同!!!

個人看法:GA機關自身也要不斷淨化~雖然比一二十年前淨化得很多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所谓三公,即公平公正公开中,公开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没有阳光透明,就不会有公民权利的切实保护,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尤其是在现今的执行环境之中,公平的法律地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而结果是否真正公正,也必须经由全体社会群众和当事人来进行评判,如果没有好的公开的制度做后盾,想要达到真正的法治和谐,都是不可能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19 13:02 , Processed in 0.035906 second(s), 2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