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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正当防卫不是完美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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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正当防卫不是完美防卫
金泽刚
2013011616:08 来源:法制日报

  对正当防卫的过于苛求,只会挫伤善良民众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气的积极性。只有站在一般民众的立场,谅解正当防卫的不完美性,正当防卫之良法才能成为制止和打击恶徒的利剑,而不是飘浮在远处的海市蜃楼
  □金泽刚

  不久前,司法机关判决的两起因实施防卫而被判有罪的案件引人关注。一起是妻子前夫陈某酒后持刀闯入前妻卧室,老公为保护自己和怀孕9个月的妻子与其搏斗,夺刀刺中对方致其身亡,北方某市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护妻男子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另一起是南方某市中院判决的“90后”少女旋某某捅死性侵大叔案,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这一北一南两起案件,其过程都是被害方先实施侵害,结果被刺身亡,防卫方则被以故意犯罪判刑。我相信,这两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必定是司法机关理性所为,但其裁判的理由和价值导向值得大家思考。

  首先,检察机关的有罪起诉存在认识误区。就以这两个案件为例,公诉机关都把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划分出两个阶段,前为正当防卫,后是故意犯罪。在北方的案件中,检方将整个案发经过划分成陈某持刀时和王某夺刀后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陈某占有主导优势并对王某夫妇实施侵害,而在后一阶段王某因为“情绪紧张”,仍继续对陈某实施刺扎,导致陈某被刺中多刀而亡,属于防卫过当。在南方的案件中,旋某某面临可能的性侵害,先是持刀反抗,有正当防卫性质,但在后半段,杨某某身中多刀倒地,旋某某继续持匕首捅刺其头部致其死亡,就有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属故意杀人。这样的划分就得出如下等式: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犯罪)=防卫过当(或者故意犯罪)。笔者认为,这样的划分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不仅有悖法律逻辑,也缺乏法理根据,更与作为一般人的当事者实际情况不符。

  在刑法理论中,无行为则无犯罪,而行为可以包含多个举动或者动作。就像一个故意杀人行为可能由多个动作组成一样,我们不能因此把它们划分出多个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我们一直强调,定罪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即行为人实施犯罪时的主观意图和行为人的实行行为相一致,如果是基于一种主观意图而实施的行为,就不能将该行为包含的系列动作予以隔断,分离出几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来。而这两起案件的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又是什么呢?以南方的案件为例,当杨某某洗澡后光着身子上前提出性要求时,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被杨某某骗进家中的被告人旋某某持匕首叫他不要靠近,“否则不客气”。在对峙推拉时,被告人在杨的锁骨上刺了一刀。两人争夺间,匕首还划伤了被告人的左腿,鲜血直流。慌乱的被告人拼命乱捅,致使身中数刀的杨某某倒在地上。据事后检验,此时杨某某已经失去反抗能力,不及时抢救也会身亡。但被告人因害怕威胁尚在,持匕首对杨某某头、颈部砍、刺。以上先后刺、砍杨某某的过程,在客观上是一个连续的防卫过程。即使杨某某在倒下后一时未见有侵害行为,但基于被告人对当时情况的主观判断,其砍、刺行为还是出于防卫的目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前后连续刺、砍杨某某的过程只有一个主观意图,那就是自我防卫。

  有人质疑,在杨某某失去反抗能力后被告人为何还要继续捅刺,这实际上是个伪命题。须知,在当时的搏斗情景下,杨某某丧失侵害能力这个事实是法医在事后判断出来的。旋某某是一个面临性侵害的18岁少女,身处的是一个经过激烈搏斗、鲜血四溅的罪案现场,其精神紧张和内心的惊恐可想而知,此情此景她还能够去分析案情,查看眼下的杨某某还有无继续侵害自己的能力吗?那种认为杨某某倒下后,被告人可从容离开或选择报警的说法只是电视剧式的完美结局而已。我们不妨反过来想想,如果倒下的杨某某并没有失去侵害能力,而被告人旋某某作出错误判断,放松了警惕,那么杨某某反扑加害于旋某某,现在的被告人还能保护自己吗,果真如此,法律是不是又会反过来为被告人可惜呢?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始终不能忘记正当防卫制度的出发点是什么,它应该保护谁的权益。实践证明,正是因为以往的正当防卫制度缺乏防卫的应有效果,我国1997年刑法增设了“无限防卫”的规定,即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刑法实施以来,对“无限防卫”的理解依然没有走出传统误区,只要先前致害者死了你就得负责,哪怕他是“行凶、杀人、抢劫、强..奸”,而不管你的防卫是不是正当。这仍然是按结果定罪和在当事者之间找平衡的错误理念作怪,只能导致“正当”被曲解,无限防卫成为法律的装饰品。依照上述规定,只要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就“不属于防卫过当”,为什么我们还要对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分阶段解剖呢?如果上述两案的被告人在遭遇对方侵害时,是一掌致死对方,那也许就是一些人眼中的正当防卫了,但正当防卫能够如此完美么?

  在判断防卫限度的问题上,对防卫者不该提出不切实际的要求。以计算机般的精密去考量防卫是否适度,其直接后果就是让善良民众有心防卫却不敢防卫。在侵害与被害之间,被害者往往先已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此时再被防卫的条件捆绑手脚,他又如何还能有胆量选择防卫?当匪徒已经把刀架在受害者的脖子上才可以开始防卫;当匪徒拿棍棒殴打受害者时,你也只能找根相似的棍棒予以还击,如此以来,又有几个人能够达到防卫的目的?难道要成立正当防卫,受害者必须像法学家或者刑侦专家那样能够预测推演,像机器人那样能轻重适当,下手精确?不然,那些勇斗歹徒者,就得先做好“被”犯罪的准备。现实中制止匪徒的英雄们经常流血牺牲,其中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英雄们总怕主动出手,顾虑一旦击伤或杀死匪徒,自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对正当防卫的过于苛求,只会挫伤善良民众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正气的积极性。

司法的教育导向意义远远超过它所裁判的案件本身,我们期望不再有人说,在遭受打劫时掏刀不如掏钱,在遭受强..奸时抓刀不如递套。只有谅解正当防卫的不完美性,正当防卫之良法才能成为制止和打击恶徒的利剑,而不是飘浮在远处的海市蜃楼。愿执法为民者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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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了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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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09: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正当防卫没的一个严格的界定,在实际运用当中,当受害人遭到侵害时的防卫,对于一个处在当时那种客观条件和客观环境的情况下,根本没的时间去考虑那种程度为正当防卫,哪种程度为防卫过当,在实际操作当中,我觉得这个法律定义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自由裁量空间就给了社会舆论太多的操作可能性,对于最终定义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当事人,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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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匪徒已经把刀架在受害者的脖子上才可以开始防卫;当匪徒拿棍棒殴打受害者时,你也只能找根相似的棍棒予以还击,如此以来,又有几个人能够达到防卫的目的?难道要成立正当防卫,受害者必须像法学家或者刑侦专家那样能够预测推演,像机器人那样能轻重适当,下手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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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社會輿論的關注程度決定了有些時候法律的公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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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蟑螂 发表于 2013-1-20 09:56
正当防卫没的一个严格的界定,在实际运用当中,当受害人遭到侵害时的防卫,对于一个处在当时那种客观条件和 ...

相当不公平,特别难界定!严重支持!
我是钉子,我怕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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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soma9 发表于 2013-1-20 12:18
社會輿論的關注程度決定了有些時候法律的公正程度~~~

所以说还是要阳光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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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soma9 发表于 2013-1-20 12:18
社會輿論的關注程度決定了有些時候法律的公正程度~~~

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而不是英美式的判例法,举个例子,在中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个限度是什么?香港的法律就规定得很细致,那种情况是限度内,那种情况是限度外,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我们的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都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舆论的导向,我反而觉得很重要,这样,也就产生了另外一种职业“专业的舆论操盘机构”也就像前两年的超女投票,和最近两年的干露露和凤姐,,,,,

我非常不喜欢舆论左右法律,法律就是法律,不容任何人左右。同样的案子就应该同样的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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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3-1-20 15:10
所以说还是要阳光透明

还要看撒子情况下的阳光,,,

重庆把周克华击毙了,但是媒体把重庆警方所有吃饭的家什全部曝光在网络、电视上,那些媒体就像挖沙金一样,不容错过任何一点细节,

猫的本事被耗子都看穿了,那么我不敢确定会不会还有第二个,第三个周克华在拭目以待,学习中进步,期待开张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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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0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蟑螂 发表于 2013-1-20 18:11
还要看撒子情况下的阳光,,,

重庆把周克华击毙了,但是媒体把重庆警方所有吃饭的家什全部曝光在网络 ...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当体制内的力量已经无从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舆论的关注能够让个案受到来自于各方面的监督,其结果也才可能相对更加公正,这已被许许多多的个案所印证。当然,新闻媒体吸引眼球的本能,还有网络的随意性,也都需要制度规范,不是说所有的东西都适合公开,比如说,侦查措施和手段,这些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中已有明确规定。但还是要明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殊,只有严格按照审判公开、行政公开来执行法律,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民主基础上的和谐,依法治国也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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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3-1-20 15:10
所以说还是要阳光透明

隨著網絡科技的不斷發展,司法當局不管是被動還是主動的,都有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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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蟑螂 发表于 2013-1-20 18:09
中国的法律是成文法,而不是英美式的判例法,举个例子,在中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这 ...

個人看法:英美也是因為政治體制的延續及改善,其法律也就不斷完善、細化~

      共和國只有63年,而且政治體制不同,也就決定了很多方面和西方的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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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 13:20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出事后不好判定,受到侵害的当事方始终处于劣势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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