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 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中,应当明确列举:“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婚后不能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的情形。 对恶意隐瞒同性恋身份骗取结婚的,在离婚财产分割中,适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导致另一方死亡,死者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昨日中午12时许,在九眼桥邮政所,律师曹毅将一封特快专递交给工作人员。它的收件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信封里装的,是一份立法建议:关于对涉同性恋离婚的立法建议。 曹毅是四川琴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这封立法建议,是他与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宋安宏、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郭健共同起草的。 这份立法建议的最初动因,是成都商报(微博)的一则报道。因丈夫程某是同性恋,川大女博士罗洪玲跳楼自杀。罗父母以骗婚、未尽到夫妻扶助义务等理由,认为罗洪玲之死与程某的过错有因果关系,后向程某索赔63万余元,法院一审驳回罗父母诉请,认为程某不是骗婚,程某的行为与罗的死亡也无因果关系。这篇报道,引起了三律师的高度关注。 曹毅说,根据《中国同性恋生存状况调查报告》显示,“80%的同性恋会找异性结婚”,掩盖自己的性取向。经媒体广泛报道的“成都女博士跳楼自杀案”,就是因为男方婚前隐瞒同性恋身份所致,引起他的关注。曹毅律师和另两位同行关注到现有法律一个空白地带,那就是夫妻一方为同性恋离婚的特殊情况,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陷入尴尬境地。曹毅等三位律师商议后决定上书,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特别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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