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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中盐原发展部副部长被控以解决诉讼纠纷骗钱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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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00: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盐业总公司企业发展部原副部长张虎春涉嫌诈骗两千余万受审。林平 摄

  正义网北京1月29日电(记者高鑫 见习记者林平)中国盐业总公司企业发展部原副部长张虎春,涉嫌以帮忙解决诉讼纠纷需支付“律师费”等名义,骗取一公司老总杨某两千多万元,今天上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他否认了检方的指控,称自己是被杨某陷害,并已举报杨某诈骗银行贷款40亿元和侵吞国有资产10亿元等犯罪事实。

  副部长否认诈骗称遭人陷害
  上午10时许,张虎春穿军绿色大衣,被法警带入法庭。今年45岁的他已头发花白。在走上被告席时,张虎春不住地向旁听席望去,并很“绅士”地挥手打招呼。
  审判长在核对其身份信息时,他从容而自信地答道:博士,学的是经济管理,并兼修法律,负责中国盐业总公司企业发展部的项目收购等业务。
  检方指控张虎春涉嫌诈骗的第一起事实为,2009年10月间,他在杨某经营的中盐安徽盐化集团北京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某房地产项目的过程中,冒用他人名义、虚构收取尽职调查费的事实,骗取杨某27万元。
  对此,张虎春辩解道,他是被杨某陷害,并没有骗取过对方一分钱。据他供述,2008年夏天,杨某与中盐安徽盐化集团计划合作成立一个公司,他在双方前期谈判中做法律事务协助时,认识了杨某。
  张虎春承认,自己确实收过杨某给的27万,但称这笔款项是杨某在向其二哥借款200多万元,迟迟未偿还而支付的利息。“杨某为什么不直接给你二哥钱?”检察官讯问。杨某答道:“我二哥当时不在连云港。”
  “这笔钱是打在银行卡里,需要你二哥在连云港吗?”检察官的追问。张虎春辩称,他大姐家里困难,一直受二哥资助,二嫂对此颇有意见。这笔钱是他二哥打算用于资助大姐家的,所以他先“代收”。

  “钱绝对不能打到我的卡里”
  有意思的是,为了收这笔钱,张虎春的还专门用其下属刘某的身份证在银行里新办了一张卡。对于办卡的目的,张虎春当庭表示,是其下属为开展业务需要,才“委托”他帮忙办理的。他用该卡接受杨某钱款一事,告诉过刘某。
  “为什么不直接打到你的银行卡里?”对于检察官的这个问题,张虎春辩解道:“钱是绝对不能打到我的卡里,二嫂能查我的账户,我不想因此卷入家庭矛盾中。”公诉人再次“刨根究底”深挖这个问题时,张虎春答道:“我没说清楚的话,你自己去理解吧。”
  公诉人指出,刘某作证时称,他的身份证信息被盗用,他不知道、也没有让张替他办卡。对此,张虎春又称,由于刘某业务水平等原因,平日大多业务他没让刘参与,刘某对他一直不满。

  被控以解决诉讼纠纷骗钱千万
  检方指控张虎春涉嫌诈骗的金额主要集中在其余三起犯罪事实。2011年4月至5月间,张虎春虚构能为杨某经营的公司找关系帮助解决诉讼纠纷的事实,以支付办事费用为名,骗取杨某共计1450万元。
  据张虎春供述,杨某经营的中盐安徽盐化集团北京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与安徽省煤炭地质局的一个下属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执行情况非常不好,其没有实力支付转让协议约定金额。
  随后,对方将杨某公司起诉。但起诉书却寄到了张虎春手里。“我给他打电话说,收到了一封安徽高院寄给你的信,他让我拆开看。听说公司被起诉后,他约我赶往连云港商量。”张虎春说。
  张虎春还当庭供述,杨某看到对方诉求收回股权及资产后,便下跪求他帮忙。杨某知道,如果这场官司输了,其所有的股份就都没有了。
  因为杨某之前曾骗了安徽省煤炭地质局一个多亿,造成对方领导在职位晋升上受阻,且该局的财务处长还因此被抓,杨某和该局领导的矛盾很深,他才答应并接受“全权委托”给杨某协调这起诉讼纠纷。

  “天价”律师费多落入副部长口袋
  据张虎春说,为应对诉讼,他给杨某推荐了一位北京的律师,约定代理费300万元。这位律师负责与安徽省高院协调,以及参与跟诉讼原告方进行谈判。
  但检察官当庭指出,安徽省高院的法官作证时称,根本就没联系过张虎春推荐的那位律师。而且杨某支付的300万律师费中,有200多万元,最终转入张虎春口中的外甥女婿“小武”账户里。
  张虎春称,他是完全凭借私人关系,最终让原告方撤诉。而为此杨某仅支付原告方的律师费,经过张虎春“一压再压”最终达650万元。张说,他代替杨某去谈判支付律师费多少的依据是,尽量减少但又不影响谈判和解的效果。
  检察官又追问:“650万中,你或你的家人拿没拿其中的325万?”张虎春答:“不知道”。
  据起诉书指控,2010年4月间,张虎春利用杨某经营的公司与其他单位存在诉讼纠纷之机,以支付律师费等名义,先后两次骗取杨某共计565万元。
  此外,在张虎春被抓的一个月前,他还想以支付律师费等名义,骗取杨某600万元,后未能得逞。
  检察机关认为,张虎春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并未宣判,正义网将继续关注。(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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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敲不倒砂罐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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