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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柔道运动员回乡探亲与村干部冲突被打成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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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8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 前柔道运动员刘宏与村干部徐长青发生肢体冲突,其间摔倒在地受伤,后被鉴定为轻伤,警方却一直不予立案。刘宏遂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徐长青刑事责任并索赔25万余元。顺义法院受理此案后曾开庭,日前,刘宏赶到顺义法院,拿到了刑事裁定书,法院驳回了起诉,刘宏表示还要上诉。

据了解,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警方不立案,这在本市较少见。此外,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受理这起自诉案,这也是顺义法院近年来的首次。

警方未立案 伤者有意见

34岁的刘宏曾是河南省柔道运动员,曾获1995年全国青年男子柔道锦标赛86公斤级第三名以及其他全国柔道竞赛的奖项。刘宏的妻子是顺义区红寺村人。2010年8月26日早晨8点,他和妻子从河南回岳母家探亲,正遇上岳母与村里人吵起来,该村外来人员治安管理办公室主任徐长青等人将刘宏岳母打倒。随后,徐长青与刘宏发生肢体冲突,刘宏被甩倒在地。

“柔道运动员被打成轻伤,别人觉得不可思议,其实我没想打对方,因此没留神被他甩倒在地。”刘宏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其“右下肢所受损伤,构成轻伤”。

事发后,刘宏岳母和徐长青分别被处以五天和三天的治安拘留,但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事后警方一直未立案。

为此,刘宏提起刑事自诉要求法院追究徐长青的刑事责任。此案去年8月曾在顺义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徐长青否认伤害行为,说当时刘宏从后面抱住他,他往后退,两人就摔倒了,刘宏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他不知道。刘宏的代理律师认为,徐长青试图抄酒瓶,存在伤人故意。从我国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来看,互殴状态下致人轻伤,当负刑责。

提刑事自诉 由法院受理

不久前,顺义法院通知刘宏到庭,刘宏因在外地出差,代理律师到庭,徐长青和代理律师均未到庭,法庭告知其作为刑事自诉的原告必须到庭,两次不到庭按撤诉处理。刘宏的代理律师提出异议,表示法律没有这项规定。

前天,按法庭通知,刘宏和代理律师再次来到顺义法院,法官送达了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书称法院认为刘宏曾于2011年11月9日提起刑事自诉,后自行撤诉。现在就同一事实再行起诉,且未提交新的证据,故应驳回起诉。法官表示,刘宏可以选择上诉,如果有新的证据,也可以再起诉。刘宏表示,他将上诉,“我都轻伤了,他应该承担责任判刑,就为了这个理一定打到底。”

刑事自诉是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一种司法救济途径。据了解,刑事自诉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据了解,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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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8 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soso_e128:}

這個有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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