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披上欺诈外衣 消费者需防“被自愿
李某雇佣张某等五人在中关村市场经营相机等电子产品业务。期间,他们借助网络发布低价产品信息吸引顾客,待顾客付款后再交付低端或配少配件的产品牟利,如遇顾客提出质疑则对其进行辱骂、恐吓甚至殴打。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认定李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5万元,其他五人也分别获刑。”
据了解,2010年时,李某注册成立了北京市利和信沅科技有限公司。之后,便在中关村电子市场雇佣了张某等五人,专门经营相机等电子产品业务。为了赚钱,李某等人在经营过程中,会先在互联网上发布低价产品信息,吸引顾客来到店里,然后再以先交钱才能提货为由要求客户付款。但当客户付款后,李某等人就会向顾客交付低端产品或缺少零部件的产品,如果顾客拒绝交易,他们便对顾客进行辱骂、恐吓。 2011年7月14日下午,于某等五人找到李某的公司,就相机交易的问题进行交涉,谁知因言语不和,李某竟然指使公司员工对于某等人实施殴打,导致多人轻伤。而且,为阻止于某使用手机拍摄冲突现场,李某还将于某的手机砸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等六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致人轻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考虑到部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家属的帮助下交纳了可供执行的赔偿款等情节,法院判决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罚金五万元,其他五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半至二年不能有期徒刑,人民币二万至三万元不等的罚金。
法官说法:先行欺诈消费者“被自愿” 审理此案的法官解释说,根据《刑法》第226条第1项的规定:“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 实践中,强迫交易罪的表现多为在交易之初即强迫顾客完成交易。而在本案中,顾客在交易之初的付款行为从表面上看出于自愿,实质上,这种自愿是因为被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先行欺诈行为而导致的。所以,当被告人收到货款,然后交付低端产品或缺少配件的商品时,实际上交易并没有完成,当顾客发现被骗并拒绝交易后,李某等人以威胁、辱骂的方式强迫交易完成的行为,明显侵犯了相对人的平等、自愿交易权及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属于强迫交易的行为。“这也是我院首次对这种新类型的强迫交易行为定罪处罚。”法官说。 此外,6名被告人中虽然有部分人并没有直接参与交易行为,但从长期的经营方式看,其都明知这种行为的存在,且都参与施行暴力。因此,这部分被告人是在明知事情起因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殴打,主观上更多是为了保证强迫交易的进行,继续谋取非法经济利益,其行为就应当看作是交易行为的组成部分。
法官提醒:警惕电子市场交易陷阱 法官介绍说,目前电子市场中经常存在以下几种交易陷阱,消费者应该提高警惕: 1、“转型”、“偷机”。“转型”是指顾客在来买看好的电子产品时,商家主动为客户推荐另一款,如果客户愿意购买推荐的产品,却不了解产品价格,商家便趁机加价销售;如果客户对推荐产品价格也很了解,那就赠送点配件成交。而“偷机”则是在不能“转型”的前提下,称网上报价的商品有瑕疵,正品需要按市场价销售。 2、拒绝先行验货。先行验货是保证交易时不上当受骗的保障,但很多商家在客户要求付款前验货时,往往以货物不在店内,需凭付款单取货为由,要求顾客先付款。这样一来,顾客便在交易过程中逐步处于了被动的地位。 3、屏蔽手机信号以防报警。因管辖派出所会在每家商户门口处贴上派出所报警电话,方便客户报警。很多商家为了防止客户报警,便将店内覆盖的手机信号屏蔽,以方便通过恐吓、辱骂等方式强迫完成交易。 针对上述陷阱,法官提醒说,在小型店面、摊位购买电子产品时需谨慎,特别对于要求先付货款的交易方式要加以提防,应要求先行验货;如果付款后发现店家交付的不是双方商定好的货物,应立即找商场顾客服务中心处理或者打电话报警。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时间:2013-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