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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被保险人带病投保身亡 保险公司明知病情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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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1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华西都市报讯(锦江法 记者 肖翔)人身保险需要如实填写健康情况,不然保险公司不赔,这在很多人看来,本来是常识。但昨日,记者从成都锦江法院了解到,一家保险公司为了拉客户,在明知投保人隐瞒病情的情况下,仍接受投保,在投保人病故后又不及时解除合同,被判赔全部保险赔偿金。



        2009年4月,周女士给丈夫黄先生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当时,黄先生已因酒精性肝损伤住过院,周女士在签署投保书时,在病情询问一栏并未表述事实。而保险公司为了拉客户,在明知黄先生患病不能保险的情况下,依然接受了投保。

两年后2011年4月,黄先生因肝硬化病故。保险公司以周女士隐瞒丈夫病情为由,拒绝赔偿,并在当年8月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周女士起诉到法院,保险公司自认为熟知保险规定,以为官司赢定了,不想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全部10万元保险赔偿金。


承办法官解释,虽然周女士在签署合同时有所隐瞒,但保险公司在明知黄先生病情的情况下仍接受了投保。而黄先生2011年4月病故后,保险公司在6月知悉其病故原因,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在30天内发出解除通知,但保险公司直到8月都没有解除合同,因此保险公司应该担责。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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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21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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