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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收取施救费问题》警示帖子:
曾经多次见到交警部门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收取施救费问题,例如:当你驾驶的车辆被别人撞了,你的第一反应就是拨通110或120报警,于是交警赶到现场取过证据后,接着交警就告诉当事人,事故车辆你不能移走,我们必须强制扣留,说完后接着就让施救公司把车子拖走,最后等处理完毕后,收取高昂的施救费(拖车费和停车费)才能让你把车辆取走,否则不能把车辆取走。针对这个事情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交警部门都没有任何理由收取施救费(拖车费和停车费)。如果当事人自愿让施救公司拖走,那当事人根据法律依据缴纳施救费(拖车费和停车费),但是交警部门扣留车辆则不能收取,虽然交警在清理现场,提取证据时,的确会发生一定的成本,但这属于执行公务时的执法费用,这类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
笔者认为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施救,这是一种行政行为。交警部门作出扣留车辆的行政强制措施,并由施救公司将车辆强行拖至公司的停车场,实质是交警为了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因此产生的费用属于行政执法成本,另外收费没有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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