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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检察日报 )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经抚州市检察院提请抗诉,由江西省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江西省高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抚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要求该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偿付780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2年6月,抚州某银行下属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代建集贸市场的工程合同,约定由该公司为工商行政部门垫资350万元,代建集贸市场,工商行政部门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负责归还该公司代垫资金的本息。
1994年集贸市场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工商行政部门一直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该项垫资款,该公司也未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两年)内主张权利。1998年以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经营,随后被吊销营业执照。2001年3月,抚州这家银行将该公司债权整体打包,移交给了南昌一家资产管理公司。2003年9月之后,该资产管理公司先后3次催款,但工商行政部门均不予认可。2006年,该资产管理公司又将债权移交给了一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除债权主体易主外,债务主体也发生了变化。2001年11月,根据上级要求,工商系统自办和联办公司的所有市场产权、债权、债务,均划归地方政府管理,于是抚州市工商行政部门将承建集贸市场的该笔债务,移交给抚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同年12月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成立,并接管了该笔债务。
2008年4月,这家投资公司以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名义向抚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和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归还垫资款本息。
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集中在该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因为一旦超过,法院即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09年4月,抚州市中级法院判决工商行政部门不承担责任,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偿付该房地产开发公司780万元(其中垫资款本金350万元、利息423.49万元、案件受理费6.5944万元)。
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不服该判决,向抚州市检察院提出申诉。检察官审查后认为,该案已过诉讼时效,这笔债权已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一审生效判决确有错误。
抚州市检察院提请江西省检察院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省高级法院受理抗诉后,裁定抚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抚州市中级法院再审没有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而是维持了原审判决。抚州市市场建设服务中心不服再审判决,向省高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受理后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驳回原告公司诉讼请求。
抚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在债权得不到及时偿付时,应在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及时确认债权或者向法院起诉,否则债权极有可能会打水漂。(欧阳晶 胡雨水 汪建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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