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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最高法:叔侄冤案法院功大于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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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6 20:39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 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 师)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 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 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 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 时候。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 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 树立起信心。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 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 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 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坚决守住防 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 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 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 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 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 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 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 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习(河蟹) 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 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周 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 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 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各级人民 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 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 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 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 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 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如果办了冤 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 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因此,防 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 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 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 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 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 除。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 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 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在当今 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 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 案概率越来越小。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 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 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 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 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 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 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 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 的压力。应当说,现在我们看到的一些 案件,包括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 氏叔侄强..奸案,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 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 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 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 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同时我 们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法院虽在防止 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 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 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 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 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 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 无力、无济于事的。

对如何防范冤假错案,我有以下几 点思考:

第一,充分认识冤假错案的严重危 害性。冤假错案的影响绝不限于个案, 其对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所产生的危害不 容低估。一是对当事人的伤害。一个冤 假错案就会毁掉一个家庭、毁掉一个人 的一生,是任何赔偿、补偿都无法弥补 的。二是对司法形象与司法权威的伤 害。法院的司法公正最终是要靠案件质 量说话的,出了一个冤假错案,多少 年、多少人的努力都会付诸东流,多少 成绩和贡献也都将化为乌有。三是对社 会公众对法律和法治信仰的伤害。虽然 古今中外都难以完全避免冤假错案,但 中国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司法应当绝对正 确、公正无偏。因此,冤假错案一旦发 生,就会极大地动摇公众的法治信念。 四是对办案法官的伤害。法官故意制造 冤假错案是极为罕见的,在我国现实情 况下,冤假错案往往是奉命行事、放弃 原则或者是工作马虎失职的结果。在西 方,法官与公正是同义词,我们也认为 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公平正义的守护 者,而如果守护者变成了加害者,其职 业耻辱感是一辈子都洗刷不掉的。

第二,充分认识冤假错案发生的现 实可能性。排除“文...革”期间那种人为制 造冤假错案的情况,由于人的认识的局 限性、技术发展水平的相对性、程序制 度的疏漏性以及其他许多可知或不可知 的因素,冤假错案的发生仍然存在极大 的可能性,或者说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 生。“不怕一万,就怕万一”。这个万 一,既可能发生在此时,也可能发生在 彼时,既可能发生在此地,也可能发生 在彼地。特别是在目前有罪推定思想尚 未完全根除、无罪推定思想尚未真正树 立的情况下,冤假错案发生的概率甚至 可以说还比较大。对此,我们必须保持 清醒的认识,同时在思想上要进一步强 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 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 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 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 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

第三,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 冤假错案。从现在已发现的冤假错案 看,多少都存在突破制度规定,或者公 然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我曾经在多个 场合都讲过程序公正优先的问题,为什 么要反复讲呢?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不 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重要,而是 说要高度重视程序公正的独立价值。从 一个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 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 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 义”,对于人格尊严的保障、诉讼的公 开、透明、民主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 接受性等方面,都具有更深层次的意 义。而且从根本上讲,程序公正是实体 公正的有效保障。完备的程序制度,能 在最大程度上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制度 保障。比如说,指控的证据不足以证明 有罪,就应当依法宣告无罪;查明认定 存在非法证据,就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在适用死刑上不能存在任何的合理怀 疑,在定罪和量刑的事实、证据上凡存 在合理怀疑者,坚决不适用死刑。现在 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 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 于坚持原则。这不仅仅是个法律职业素 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品质问题。同时 要看到,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 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 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够 救得了我们。

第四,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防范冤 假错案上的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就是根据 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 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一制 度设计,就在于与控诉方形成一种诉讼 对抗关系,防止对犯罪的指控成为一种 潜在的犯罪认定。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 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 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在本能 上肯定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 证据,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此,现代 的诉讼构造,为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 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 而形成了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 讼格局。从防范冤假错案角度而言,推 而广之,从确保所有刑事案件审判的公 正性、合理性、裁判可接受性而言,辩 护律师都是法庭最可信赖和应当依靠的 力量。现在出现了一种非常奇怪的现 象,律师不与公诉人对抗,反而同主持 庭审的法官进行对抗,甚至演变成了“对 手”,律师要“死磕”法官,社会上有人说 现在的律师与法官关系是“像雾像雨又像 风”,深层原因在哪里?要进行深入分 析。个别律师不遵守规则的情况是客观 存在的,但法官是否也存在小题大做、 反应过度的问题?思想深处有无轻视刑 事辩护、不尊重律师依法履职的问题? 工作关系上有无存在重视法检配合而忽 视发挥律师作用的问题?法官是否恪守 了司法中立的原则和公正的立场?对 此,我们必须认真进行深刻反思。要充 分认识到,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 要一员,是人民法院的同盟军,是实现 公正审判、有效防范冤假错案的无可替 代的重要力量。对个别律师违规发难、 无理“闹庭”的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 就事论事方式,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 也就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进行通 报,请他们配合做好工作,不要将这种 情况轻易扩大为对整个律师群体的偏 见,要充分相信绝大多数律师是具备良 好职业素养的,是理性、客观、公正、 中肯的,是人民法院可以依靠而且应当 依靠的重要力量。

第五,充分借用科技的力量防范冤 假错案。我们已经进入21世纪,科技发 展进步日新月异,光学技术、生物技 术、电子技术、纳米技术、基因技术已 得到普遍应用。众所周知,科技的应 用,最快的是两个领域:军事行动和打 击犯罪。关键是我们敢不敢用、会不会 用。无论是传统科技还是现代科技,本 身都有一个科学使用的问题,既要敢于 使用,又要善于使用,既要作为重要的 认识手段,又不能盲信盲从。比如DNA 鉴定,上世纪90年代初,200个人左右 就有一个人的DNA可能吻合,而现在的 吻合度已达到4万亿分之一,说明科技 本身也是在不断发展进步的。在美国 1989~年“中央公园慢跑者”案件中,一位 女银行家在慢跑通过曼哈顿中央公园时 被殴打和强..奸,警方将嫌疑人锁定为5 名14至16岁的少年,在漫长讯问后嫌疑 人陆续认罪且进行了录像,尽管他们后 来坚称是遭到刑讯后被迫录下的,但由 于这些“强有力”证据认定罪名成立,分 别判处5至15年监禁,2002年案件真凶 出现和新出现的DNA鉴定结论均表明当 时的有罪认定是错误的。在日本菅家利 和强..奸杀人案中,菅家利和1992年被判 终身监禁,2009年无罪释放,判有罪和 判无罪的主要证据之一都是DNA鉴定结 论,正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尽管 科技手段有其不足但其在提升办案质量 方面的作用不容小觑,我们决不可因噎 废食,只能适应时代要求使用好科技的 力量。因此,为充分运用科技力量防范 冤假错案,必须加快提高技术装备水 平,特别是要加大对老少边穷、基层技 术装备落后地区公安司法机关的支持力 度,全面提升基层科技运用能力。

第六,充分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 防范冤假错案。加强群众监督,是防范 冤假错案的有效举措。“群众的眼睛是雪 亮的”。要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积极争 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合理借助群众的力 量、智慧,可以有效弥补专业法官认识 的局限和能力的不足。长期以来,“杀人 偿命”的观念对司法实践的影响甚广,一 个命案发生了,方方面面都很关注,特 别是被害方,要求尽快破案、严惩罪犯 的呼声往往很强烈,也很容易得到社会 群众的同情与支持。设身处地地讲,这 种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法院审判的必 须是真正的罪犯,而认定犯罪靠的是事 实和证据,因此有一个正确的心态极为 重要。一是不要过于苛求“命案必破”。 我们强调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侦办案件 初衷是好的,老百姓期盼获得安宁祥和 的愿望也是好的,但强调“命案必破”必 然会给公安司法机关办案增添无形的压 力,甚至会形成外在的干预因素,进而 可能影响到办案质量。在实践中,受制 于认识手段和能力水平等因素,少数案 件破不了、抓不到、诉不了、判不了的 情形是客观存在的,这个时候正确的做 法只能是该撤案的撤案、该不起诉的不 起诉、该判无罪的判无罪,绝不可做“拔 到筐里都是菜”的事。二是避免冤假错案 是要有代价的。从认识规律的角度上 看,百分之百杜绝冤假错案是不可能实 现的,一般以为,西方国家有较为完备 的司法制度,可能不会有冤假错案,而 事实与人们的想象正好相反。中国政法 大学陈光中教授主持的研究团队有一个 结论:美国死刑案件无辜者被错判死刑 的比率为5%。他们的研究数据来源于哥 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詹姆斯教授主持的全 美死刑适用研究报告。这项研究由美国 联邦司法部委托詹姆斯教授组织开展, 是美国对死刑进行的最完整的一次统计 研究。前面讲到美国和日本的两个错 案,还有去年6月12日宣告无罪的澳大 利亚琳蒂谋杀案(即著名的“暗夜哭声 案”),琳蒂于1981年被控犯谋杀罪并 被判处终身监禁,历经31年才被平反昭 雪。这些案件,在当时都认为没有问 题,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或者是真凶归 案,或者是科技进步,冤假错案才得以 纠正。可以看到,错案不只是中国才 有,古今中外都有发生,最重要的还是 要研究如何能够有效预防、一旦发现能 够及时纠正。我们的观念中常有“不冤枉 一个好人,不放过一个坏人”的认识,但 要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做到“不冤枉一个 好人”,让无辜者获得保护,那就有可能 会“放过”一些坏人,这种制度风险是客 观存在的,在这个问题上社会各方面都 要有心理准备,这也是维护刑事司法公 正、防范冤假错案必须要付出的代价。 三是及时把真相告诉老百姓。消除疑虑 最好的办法就是公开。许多案件是否确 为错案姑且不论,但由于长期拖延,真 相迟迟不公布,让法院极为被动,最终 结果无论如何都难以赢得信任。在信息 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刑事审判要适应 时代要求,注重司法全过程的公开,只 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个人隐 私以及重大商业秘密,就应当及时主动 公布真相,让人民群众用心中的那杆秤 去衡量和评判。要在坚持依法独立公正 审判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和建 议,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 新闻媒体的理解支持,充分重视专家学 者的积极作用,一些重大、疑难、争议 较大案件的审判,可以考虑组织人大代 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媒体代表、 基层群众代表组成观审团旁听观审,并 以适当方式听取他们对案件处理的意 见;可以组织专家学者进行研究论证、 提供咨询意见。总之,我们要积极主动 与社会各界携起手来,共同为守住公正 司法底线创造宽松、理性的环境。

第七,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 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我们的司法工 作,是党领导下的人民司法工作,党的 领导是做好司法审判工作重要的政治保 障。做好司法审判工作包括防范冤假错 案,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 最为重要的是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会同 公安、检察等专门机关,贯彻落实好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共同履行法律职责,共同守住法律底 线,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做好基础工作 对防范冤假错案十分重要,这就是侦查 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大厦决不 可建在沙滩之上。对公检法三机关而 言,加强配合是必要的,这有利于形成 工作合力、发挥制度优势提高刑事诉讼 的整体质量和水平,但更重要的还是要 加强互相制约,任何形式的联合办案都 有可能埋下冤假错案的祸根,必须要坚 决摒弃,任何程度的迁就、照顾都有可 能酿成大错,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必 须坚决杜绝。既然当了法官,我们就要 有一点这样的铁面无私的思想境界。历 史终将证明,我们这样做,是有利于捍 卫党的事业,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司法 权威,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总之,我 们要在党的领导下,与其他专门机关独 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搞好防 范冤假错案的“全流域治理”,各自发挥 好在防范冤假错案这个系统工程中的作 用。公安、检察机关在前些年卓有成效 工作的基础上,强调认真贯彻实施修改 后的刑事诉讼法,这必将进一步提高侦 查、起诉的质量和水平,进而为真正防 住冤假错案提供重要基础。刑事审判作 为刑事诉讼的中心环节,必须坚决守住 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用依法独立公正 的审判把好最后一道关,切实维护司法 公正。(沈德咏)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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