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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八旬老人试药休克状告拜耳 二审今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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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1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备受关注的八旬老人试药产生休克反应,状告拜耳公司一案二审,今天(10日)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张老太2006年参加了拜耳的新药临床试验,发生休克反应,被医院认定为严重不良事件。拜耳和患者在《患者须知》中约定:“如果受试者受到与试验有关的伤害,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赔付”。因拜耳拒不承担赔偿责任,拒不出示保险合同,法院一审判决拜耳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张老太提出上诉,开庭前,中央台记者孙莹对张老太的儿子廖志杰进行了采访。


  记者:廖先生,您的母亲现在身体状况如何?


  廖志杰:应该讲相当不好,发生这个案子六年来,膝关节手术等于是失败了,只能是坐着轮椅、拄着拐杖。


  记者:一审判决拜耳赔偿你们5万欧元,但是你们还继续提起了上诉,最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什么?


  廖志杰:两大理由,一个是一审虽然判决赔偿我们5万欧元,主持了正义,但是我们认为没有依据,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显失公平。第二个理由是通过整个过程可以看出,拜耳公司是在恶意挑衅中国的法律,我们认为它应该受到惩罚。


  记者:一审法院是以拜耳公司能够提供但是拒绝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以此来推断这个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拜耳不利,所以作出了部分支持原告的判决。在二审中你们一直强调,要求拜耳公司提供这个合同,为什么要坚持这一点?


  廖志杰:我们觉得在这件事情上,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我们打的履行合同的依据也就是这个保险合同条款。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严重不良事件”是在全世界新药试验中一个共同的条款,当时拜耳公司跟我谈判的时候,专门有一个人,是拜耳公司叫“不良反应试验”的负责人。这不是一个中国条款,是一个国际条款,如果是一个国际联保的保险条款的话,一定不应该有国别歧视和种族歧视。条款它不出示,我觉得要害是在这个问题上,它一定有欺骗中国政府和中国受试者的行为在里边。(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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