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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一亲戚把车借给朋友开,车载4人,路上车翻桥下当场死2人,他朋友几乎成了植物人。车主当时坐在副驾驶被甩出车外捡回一条命。这种情况车主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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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你个人真实资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意外时,不论你是自己驾驶该机动车辆,还是将该机动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根据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裁决,你都将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当时在该机动车辆上人员的伤亡赔偿。
特别提醒的是不论你是助人为乐还是商业运输。

案例1:本单位有一员工将自己的一部小轿车借给同事,该同事驾驶该车辆搭乘女友及女友父母亲、女友姐姐出游。在高速公路该车发生追尾事故,导致该机动车辆驾驶员及女友姐姐轻伤,女友父母亲重伤,女友高位截瘫(任职高薪行业,容貌在单位内属于十佳之列)。交警部门裁决,该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负责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伤者日后按照交通法规定的生活所需费用。目前,事故的医疗费用已经高达50余万元RMB,该车驾驶员已经无力承担全部费用,交警部门已经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车主继续支付医疗费余额,保险公司已经按照保险合同支付车上乘员座位险应承担的每人一万元,共计5万元保险费用。其余医疗费用和后续治疗及生活费用,都将要该机动车辆车主和该机动车辆驾驶员共同承担。估计两人最终承担此次该机动车辆事故的全部金额将在100万元RMB左右。

案例2:借来花车撞了车

  2004年2月9日,26岁的小廖结婚了,他向朋友林某借了一辆“农夫车”做花车,邻居陈某当起了司机。中午,正在酒家里苦等亲友来喝喜酒的新郎小廖突然接到陈某的电话,说他在途中与一辆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相撞,摩托车驾驶人黄某受伤,由于陈某在行驶时超越了黄线,交警判司机陈某负全部责任。

  接下来,小廖一家有如度日如年:一叠叠人民币换来一张张医疗费用单。

  新郎被判担主责

  出事后,小廖与司机陈某商量,伤者的医疗费用和损失赔偿两人各出一半,就不用好心借车给自己的车主林某出钱了,但未能达成协议。后来,伤者将小廖告上法庭,一审判决结果是:司机陈某没有责任,小廖承担主要责任,车主林某负连带责任。小廖倍感委屈:“我摆酒只花了一万多元,现在医疗费、官司费已经出了12万多元。车不是我开的,我也不在现场,为何肇事司机反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小廖提起上诉,要求陈某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久前,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追加肇事司机陈某承担债务的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受益人确有责任

  对于此案,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的王炜洲律师解释道:车主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补充性责任,车主林某借车给他人而发生交通事故,对他人造成侵害,说明车主对其借出车辆行为本身有所失察或对车辆的使用监督不力,因此需要承担对受伤害者的连带赔偿责任。

  既非司机又非车主的小廖为何要承担主要责任呢?王炜洲律师认为,小廖作为实际受益人,他与陈某其实是构成了一种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由于被帮工人实际上是帮工行为的受益者,法律出于对社会关系的调整目的,只要帮工人不是出于严重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对其在帮工过程中本人受到的伤害和对第三人的伤害,被帮工人均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提醒各位车主对自己以及他人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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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這個給樓主移動倒“在線諮詢”版塊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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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1 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简阳串串 发表于 2013-5-21 19:05
以你个人真实资料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在发生交通意外时,不论你是自己驾驶该机动车辆,还是 ...

谢谢朋友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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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soma9 发表于 2013-5-21 19:08
這個給樓主移動倒“在線諮詢”版塊哈~~

哦,整错地方了,谢谢领导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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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吏 发表于 2013-5-22 08:38
哦,整错地方了,谢谢领导哈

天龜兒,領導……{:soso_e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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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10:04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车辆没有运行支配的权力和运行收益,一般不用承担责任。
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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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2 16:58 | 显示全部楼层
徐怀谦 发表于 2013-5-22 10:04
个人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如果车主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对车辆没有运行支配的权 ...

谢谢徐老师的解答,以后有法律困惑还要请教哈。因为这事还没启动各项赔偿问题,目前还在就以治疗,交警已全面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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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2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小吏 发表于 2013-5-22 16:58
谢谢徐老师的解答,以后有法律困惑还要请教哈。因为这事还没启动各项赔偿问题,目前还在就以治疗,交警已 ...

不谢{:soso_e181:}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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