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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爆炸案主犯被判死刑 曾致10死28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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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居民楼爆炸案被告人葛金水、甄大月、王芳(右至左)在被告席上。李宏摄

中新网保定5月29日电 (记者 吕子豪)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做出一审宣判,2012年曾造成10人死亡28人受伤的保定市南市区居民楼爆炸案主犯葛金水犯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2名被告人甄大月、王芳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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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2012年10月6日下午,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发生爆炸,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19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和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这是一起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刑事案件,并将唐县人葛金水、安徽省临泉县人王芳等列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2012年10月8日上午10时,犯罪嫌疑人葛金水在王芳的陪同下,到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局东关派出所投案。

保定中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至2012年10月,被告人葛金水伙同葛绍峰、董涛先后在被告人王芳租住的保定市北市区花椒园144号1栋1单元604室、葛金水租住的北阁街4号楼5单元401室及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试验、制造(河蟹),共非法制造(河蟹)数万枚。非法制造(河蟹)期间,被告人葛金水负责购进原料、提供制造(河蟹)场地、制造(河蟹)、分配违法所得。

2011年4月,被告人葛金水购买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组织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河蟹)。2012年10月6日14时45分许,葛绍峰、董涛在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18号楼3单元502室制造(河蟹)过程中发生爆炸,葛绍峰、董涛当场死亡,爆炸另致8人死亡、28人不同程度受伤,小区18号楼严重毁损,周围建筑物、室内物品、小区内22辆机动车不同程度损坏,造成财产损失人民币1667680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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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人王芳在明知被告人葛金水及葛绍峰、董涛非法制造(河蟹)的情况下,仍然为三人提供住所并参与帮助制造(河蟹)。2011年6月份至2012年8、9月份期间,被告人甄大月多次从葛金水手中购买其非法制造的(河蟹)8000枚。

保定中院认为,被告人葛金水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河蟹)数万枚,买卖(河蟹)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甄大月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非法买卖(河蟹)8000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王芳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为被告人葛金水等人非法制造(河蟹)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情节严重。

被告人葛金水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但是被告人葛金水明知(河蟹)具有巨大破坏性和杀伤力,仍选择在居民楼内制造(河蟹),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造成10人死亡、2人重伤、7人轻伤、19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和上千万元的财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甄大月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对被告人甄大月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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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5-29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人王芳在非法制造爆炸物的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劝说并陪同葛金水到公安机关投案,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改表现。对被告人王芳予以减轻处罚。

保定中院新闻发言人吴震宇称,该案由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金水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告人甄大月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王芳涉嫌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于2013年1月12日移送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案件管辖规定,同年1月30日,该案被报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于2013年2月28日向保定中院提起公诉。保定中院于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5月29日作出了一审判决。

保定中院通报称,被告人葛金水,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大专文化,教师,捕前住保定市南市区尧和宁苑小区18号楼3单元502室。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存储爆炸物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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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甄大月,男,1960年4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北省保定市唐县军城镇南山村人。因涉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12年10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芳,女,1970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汉族,文盲,农民,捕前住保定市花椒园144号1号楼1单元604室。因涉嫌非法制造、存储爆炸物罪,于2012年10月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南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逮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河蟹)条、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qiang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保定中院做出以下判决:

一、被告人葛金水犯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甄大月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王芳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四、追缴被告人葛金水、甄大月违法所得;没收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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