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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司法不应为舆情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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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 人民日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日前在全国法院新闻宣传工作会议上说,人民法院要在密切关注司法舆情动向的基础上,正确分析,宽容对待,既不能对舆情无动于衷,也不能为舆情所左右,影响对案件的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不能为舆情所左右”,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审理执行案件1200多万件。每个案件均会涉及不同利益人群,他们对法院工作和法官言行举止有着不同的评价。其中,一些公众对司法的评价,往往并不是源于对司法工作的全面了解,而是对个案处理结果的观察和感受,难免有失偏颇,缺乏理性。同时,少数媒体对一些热点案件进行炒作,甚至还没等司法机关启动复查机制,舆论就急不可待地“愤怒”了。事实证明,舆论在缺乏制约机制或正确引导的情况下,对案件的报道很可能带有主观臆断,进而容易引起公众非理性的、极端化的情绪表达。在这种舆论压力之下,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权、检察权焉能不受到影响?

  公众舆论是氛围,道德准则是底线。人民法院依靠公众共同形成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而正确的舆论则是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司法与舆论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从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表达权需求的这个角度出发,引导主流舆论和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必须找准舆论引导的结合点,“把体现党的主张与反映人民心声统一起来,把坚持正确导向与通达社情民.意统一起来,把正面宣传为主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统一起来”,积极“给力”于“人民群众对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状况和美好前景的理解和认同”,最大限度地凝聚社会共识。

  舆论是一把“双刃剑”,不当的舆论会伤害司法公正及司法公信力。所以,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对媒体报道司法案件的行为进行了适当的限制。在香港,对于未决刑事案件,媒体只能做动态性报道,不得评论;在法院宣判后和上诉之前,媒体可以评论;所有诉讼程序终结后,允许媒体评论,但不得对司法机关和法官进行人身攻击,否则,可能会受到“藐视法庭罪”的刑事检控。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但应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还应当建立与新闻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同时,新闻媒体和记者行使舆论监督权也必须立足于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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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輿情固然不該左右,行政力更不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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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5 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也是法律的一漏洞,给当官的一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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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6-6 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才有“司法独立”之说撒。{:soso_e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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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6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不外乎人情,如果司法不能保证自身的公正,就让舆论来予以监督,这也是当下中国最无奈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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