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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国内首例域名注册服务商侵权案件终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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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民的名誉在网络上受到诽谤攻击,除了向发布网站、侵权言论的发布者提出维权外,网络服务提供商该不该担责?7月11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这起国内首例域名注册服务商侵权的案件终审判决,判处为侵权网站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爱名网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崔某为河南省新乡市一国企高级人员,2010年7月22日,与崔某有个人恩怨的骆某在网吧以该企业职工名义编造了题为《新乡×××公司干部选拔藏猫腻 闲散混混下注250万坐上局长椅》的帖子,发布到人民网、天涯论坛等网站中。经纪检部门、公安部门分别调查,确定了帖子内容为虚构。


  2011年3月4日,崔某以名誉侵权为由,将骆某告上法庭。庭审中,骆某对自己行为表示后悔,承认自己给原告造成了名誉侵权。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被告骆某赔礼道歉的协议。


  “网上信息转发的太快,虽然帖子已经被认定为虚假内容,侵权人也受到了法律的惩罚,但是还是有很多网站上仍然有这个帖子。”据崔某介绍,通过多方联系,大部分网站已经删除了这条虚假信息。


  2011年冬,让崔某没有想到的是,东京信息网、中国读者网、西安论坛等7家网站仍在刊登侵权帖子的标题,他多次联系,发现该7家网站均使用的是国外的空间,且网站管理人对崔某请求不予理睬。崔某同时联系了为7家网站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要求其为上诉7家网站断开连接,但仍然未果。


  无奈之下,崔某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将爱名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法官审理后认为,爱名网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接到被侵权人即崔海亮通知后应采取措施而未采取,爱名网络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爱名网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释法:域名注册服务商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


  《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侵权责任法没有明确域名注册服务商是否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畴,但是如果东京信息网等七家网站没有进行域名注册,则该七家网站无(河蟹)常建立;如果东京信息网等七家网站不利用爱名网络公司提供的域名解析服务,则该七家网站无(河蟹)常打开;在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下,爱名网络公司有能力采取中止服务、停止解析等必要措施,从而有效防止损害的扩大,因此将域名注册服务商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仅符合域名注册商向网站提供了域名注册服务的实际情况,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有利于被侵权人及时、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故爱名网络公司作为域名注册服务商,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按照立法者本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包括:网络接入提供商(如网络中转、租用信道、电话线路等中介服务的商家)、网络内容提供商(如利用接入服务、设立网站单纯提供网络内容服务的商家)、网络服务提供商(如空间提供商、域名注册服务商)等。(大河网讯 记者 宋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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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05: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现在就正从事的传统产业和电子商务相结合的工作

我只是想说,,国内现在互联网法律规范这一块还相当空白

要走的路还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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