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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李某案新律师身份遭疑 据称做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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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1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案发前曾去的酒吧贴着“未成年人禁入”的标识。


    7月9日,北京市高院通报称,海淀法院已受理李某等5人涉嫌强..奸一案。

  10日凌晨,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发布声明,指出北京警方案发后向社会披露未成年人李某的真实姓名,涉嫌侵权。声明还称,本案是在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后,到某宾馆开房发生的,所以酒吧违法应负责任。

  据称律师将做无罪辩护

  声明发出后,有媒体采访李某的新律师,对方表示将为李某做无罪辩护。律师还透露,他们接受委托已经1个月左右。昨日,记者多次联系李某的两位新律师,均未能成功。

  此前,李某原律师薛振源辞职,对于辞职原因,薛振源解释是“因案情需要”、“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有些原因不方便说,也不好说。”有知情人透露,薛振源辞职因“李某监护人要求太高,要求写一公告,称李某没有参与涉嫌强..奸案,薛振源不愿写,压力很大。”

  海淀警方尚未回应“侵权”

  声明称今年2月22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以真实姓名向全社会披露了所谓李某某涉嫌强..奸案。

  对此,10日海淀警方未予回应。

  据记者查询,2月22日上午,网上曝出李某轮奸案。当日下午,海淀警方向媒体通报,“2013年2月19日,海淀分局接到一女事主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某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接警后,分局立即开展工作,于2月20日,将涉案人员李某等五人抓获,现该五人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这份通报并未提及李某的真实姓名。

  律师声明摘录

  ●有义务遵守法律,有义务爱护和保护未成年人,有义务爱护和保护大半生为人民群众带来歌声和欢笑的老艺术家们。

  ●不能仅仅因为对个别所谓“星二代”的某些行为看不惯,而放弃客观全面、努力辨别案件是非本末之责,也绝不能因此放弃对青少年合法权益保护的重责大任。

  焦点1

  售酒酒吧是否担责?

  酒吧人员称李某身材高大,“看不出未成年”

  声明中称,案发前,李某等未成年人等深夜在某酒吧内,经多名成年男女酒吧人员陪酒劝酒大量饮酒。律师认为,根据《未成年人保(河蟹)》规定,该酒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向未成年人售酒,应承担责任。

  酒吧贴有“未成年人禁入”

  昨晚8时许,记者进入事发酒吧探访,地下一层的入口处印有“18岁以下未成年人禁止入内”的标语。酒吧工作人员称,一直严禁未成年人进入,“但只能采取目测的方式,比如一些背书包、穿校服的未成年人都被我们挡在门外,不穿校服但看面容明显还小,我们会拦下来要求看看身份证等证件。”但目测肯定不是百分之百有效,“比如李某及同伴,每个人都长得人高马大,比我个头还高,并且每次来都自己开车,谁能想到他们是未成年人。”

  “并不存在劝酒”

  对于李某的律师所说的酒吧人员陪酒劝酒等,酒吧人员称,当晚李某等人在酒吧内开了一间包间,除他们7人外,包间内还有酒吧的两名工作人员,“其中有一名年轻男性酒吧服务员,本来就和李某等人相识,当晚在包间内陪他们喝酒,并不存在劝酒。”

  酒吧人员称,当晚李某等人将两名年轻女孩带进包间,开始和她们喝酒,“其中一名女孩中途就喝多受不了,先走了。另一名女孩同李某等人出酒吧时已经醉得不省人事,被他们扶着、抱着、拉扯出酒吧,然后他们开车将女孩带走。”

  酒吧人员回忆,事发第二日,女孩在未报警的情况下,先来到酒吧求助,希望查到李某等人的个人信息,“因为有些预订房间的客人会留下姓名和电话等内容。”他称,“那天她来酒吧时,眼眶发青、发红,鼻梁处有淤血,自称事发当晚被李某等人殴打,身上也有伤痕,手不停发抖,显得很惶恐。”

  酒吧人员表示,当晚酒吧发生的一切都有监控录像,警方早已将录像提取。

  事实上,“未成年人禁酒令”出台多年,判售酒场所担责并不多。

  据办理过类似案件的法官称,对于李某案中商家是否存在责任,从目前披露的信息还不好判断,这其中需要考量到一些未成年人从体貌特征上很难判断年龄、商家是否明知或者存在放任的故意。

  焦点2

  新律师身份存疑问?

  受害人律师质疑“曾在海淀检察院工作”

  昨日,李某的两名新律师发出声明后,李某案中受害人代理律师田参军在微博中对其中一名律师王冉的职业身份提出质疑。

  受害人律师称“巧了”

  微博称,“李某新聘律师王冉的主要工作经历: 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工作;2009年7月至2011年7月,北京丰友律师事务所工作;2011年7月至今,创办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兼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首席律师。李某一案正好是海淀检察院公诉的,巧了!”

  随后,记者多次联系田参军均未果。

  《检察官法》明确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检察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记者通过公开资料查询到,执业证号为11101201110226466的王冉系北京冉民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2009年9月30日取得资格证后,首次执业发生在2011年1月5日。王冉的确曾经在2001年7月至2009年7月在海淀区检察院工作。

  被指律师未正面回应

  10日,记者向海淀检察院核实王冉身份,对方并未回应。

  律师王冉称,已留意到相关质疑,“毕竟现在案子还没审结,等审结了咱们还可以聊聊。”

  也有早期在海淀检察院工作过的人士表示,王冉当年只是书记员,并不是具体办案检察官。

  专门研究法律职业伦理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许身健表示,根据《检察官法》规定,如果王冉律师此前确系海淀检察院的检察官,他转为律师执业后将不能接触任何海淀检察院办理的案件,“但如果他只是从事行政工作的一般干警,不具备检察官身份的话,将不受此约束”。

  许身健认为,律师回避制度旨在从根本上防止律师凭借特殊关系影响司法人员公正执法,而根据相关执业规范,在接受委托之前,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利益冲突查证。其次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一旦检察院、法院、受害人律师等发现了存在利益冲突,也可以举报给律协、司法局等行业主管部门,使得该律师受到谴责、警告等处罚。(石明磊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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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想请教下徐老师对这个案例的个人看法啊...

.....
个人最近也比较关注这个事件
从去年年底就出了这个事情了吧,一直在各大媒体曝光下闹的沸沸扬扬

个人首先来说不是仇富心理哈,,有一点我不明白的就是,这个事情从媒体曝光来看已经很明朗了
为什么法律部门和执法机关还不能最后定案,判决。。一直拖到现在呢

个人愚见,这种名人的案件相关部门不是更应该快速反应和裁定,甚至是公布案件真相,告知大众吗

有一点我是看明白了
李双江两口子有权有势,请的起好律师,打的通上下关节,所以才能拖到现在
换成是一个没权没势的普通小老百姓,我估计早都进去吃干饭了
但问题也就在这,,,难道说法律就是让这种有钱人用钱和权来肆意操控的玩具吗?
这是在触碰法律的公信力和威慑力,,也是在(河蟹)这个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啊。
我甚至有一种误解,在当下zhong国,如果你有钱,你有权,你就可以践踏法律(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呢)

可能我的看法有些偏激,请徐老师不吝赐教,谈谈这个个案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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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律师是高级黑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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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把天一切了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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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7-12 1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牧夜人 发表于 2013-7-12 03:17
很想请教下徐老师对这个案例的个人看法啊...

.....

    说实话,每当遇到这种可能对律师及律师行业产生负面评价的帖子,发还是不发,都比较纠结,因为我喜欢这个职业,也尊重大多数为这个职业辛勤付出并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的同行们。但考虑到这个帖子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表达了不同的声音,也介绍了一些律师执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我还是转发了。因为,我崇尚思想的自由,要实现这一目的,就要保障获取信息的自由,要相信人都有自己的头脑,有权利根据不同的信息得出自己的结论。

    说赐教我是愧不敢当,但谈点个人的看法还是可以。作为律师,我充分理解同行的辩护职业行为,这就如同一个医生尊重其他医生为任何病人治病的行为一样,在医生眼里,只有病人,在律师眼里,只有公民,无论他是否穷凶极恶、十恶不赦,他都有权利获得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社会的分工、法律制度的安排。其实,大家何必怪律师,只要他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律师并不是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肩负惩罚犯罪的职责,律师的社会价值,就是在于以在野“法曹”的身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衡社会力量,制约和防范司法的专横。律师代表的是私权利,律师所能够依仗的也仅只是法律,一个成熟健全的社会,应该给予每个人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和看法的机会,在以公众或国家的名义将刑罚加诸于个人之前,更应当充分保障他为自己辩解和获得专业法律辩护的权利。否则,任何人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都如同蝼蚁,不堪一击,就如同杜培武、佘祥林、赵振海、张叔平……。没有单一社会成员的安全保障,何来社会的整体和谐?

    就李天一案件,因为不可能看到该案的证据材料,不敢妄加评论。但从目前所了解的有限信息来看,依据我个人所掌握的知识,并没有发现有什么猫腻和问题。从定性来看,公安、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是强..奸,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一人强..奸是强..奸,数人轮奸还是强..奸,所谓轮奸,并不是单设的一个罪名,只是强..奸罪中应当从重处罚的一个犯罪情节而已;从程序来看,一般而言,结伙作案的最长拘留期限是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达7个月,审查起诉期间最长可达6个半月,而李天一案,今年2月17犯案,22日被拘留,3月初被逮捕,6月底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现今已经向法院起诉,时间并不算长,考虑数人共同犯罪,这已经是比较快的速度了。之所以大家对这个案件有较多的看法,个人以为,一是该案牵涉名人富人,大家较为专注,而该案又涉及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保密,相关单位还不擅于妥善处理信息有限公开和保障公众知情权的问题,加之其他社会因素,大家对案件的走向有所担心。其实,这些都很正常,但从一个侧面,也反映出我国当前普法和树立法律权威、培养法治理念的任务还相当艰巨。

    对该案,我同大家一样,仍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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