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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母亲骗幼女做“儿媳” 母子二人均犯强..奸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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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儿子苟某出狱4年仍未找到对象,50多岁的母亲黄某将朋友章某的未满14周岁的女儿周某骗走,给自己的儿子做老婆,让苟某与周某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黄某、苟某母子二人均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


  苟某现年32岁,200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9年刑满释放。因有犯罪前科,苟某一直找不到对象,整天游手好闲,无人看管。这让急于抱孙子的母亲黄某看在眼里,急在心里。


  2013年2月,黄某回乡下老家拜年,听朋友章某说起自己的女儿顽皮,八年级未上完就不读书了,让她出去打工又觉得还小,在家里又管不了,很头疼。黄某听后心里很高兴,便对章某说:“我带她去县城找份工作给她做。”因是朋友关系,章某便很放心地将周某交给了黄某。


  但黄某带周某进城后,便让苟某将周某带去苟某的姐姐家,并在那儿与周某同居生活,苟某与周某多次发生性关系。后章某进城看女儿,黄某撒谎说带周某进城后就与周某走散,因担心女儿的安危,章某报案,公安机关多方侦查后,找到苟某和周某。查清事实后,公安机关将苟某和黄某逮捕,最终公诉机关以苟某犯强..奸罪、黄某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向威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威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受害人周某未满14周岁,系幼女,苟某在明知周某系幼女的情况下而多次与之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应以强..奸罪论,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黄某骗走周某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而是为了让周某做自己的儿媳妇,故黄某应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但黄某系从犯,故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析案:明知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王卫)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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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2 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啥子雞兒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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