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1108|回复: 4

兰州(河蟹)支部书记涉嫌贪污 庭审称自己是临时工

[复制链接]

5698

主题

13万

回帖

3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欽命中華水軍大臣

UID
5056
回帖
132282
主题
5698
积分
348906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9-5-10
在线时间
5186 小时
发表于 2013-8-9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甘肃网8月9日讯 据西部商报报道 (记者 陶莹)安宁区刘家堡街道赵家庄社区原党支部书记俞晓明,因在集体土地上私建住房,并将他人10万余元拆迁款据为己有,一审法院以贪污罪判处俞晓明有期徒刑10年。判决后,俞晓明不服上诉至兰州中院。昨日,兰州中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该案,俞晓明称自己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是临时工。
  一审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虚构事实骗取补偿款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俞晓明担任赵家庄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担任了某住宅小区拆迁组成员。因此,他利用职务之便,在村集体土地上私建房屋,通知土地勘丈人员进行勘查,同时又指使党某与刘家堡街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一切办妥后,俞晓明将党某名下的10万余元补偿款变更到自己名下据为己有。安宁区法院审理认为,俞晓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虚构事实,骗取拆迁安置补偿款10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故以贪污罪判处俞晓明有期徒刑10年。

5698

主题

13万

回帖

3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欽命中華水軍大臣

UID
5056
回帖
132282
主题
5698
积分
348906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9-5-10
在线时间
518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二审庭审
  被告人自认身份鉴定不合适
  一审宣判后,俞晓明提出上诉。而在昨日的庭审中,俞晓明首先对起诉书中的事实表示质疑。他称,自己没有指使党某与刘家堡街道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因自己家曾经在拆迁上有历史遗留问题,也曾将此情况向有关街道领导汇报过,所以此次拆迁补偿款应该属于自己的。其次他认为,自己的身份鉴定不合适,虽任职社区党支部书记,但自己并不是公务员,没有拿国家财政工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我属于集体干部,说白了就是临时工,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在主审法官的询问下,俞晓明称自己家的事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想凭借此次拆迁解决曾经的问题,当时的村领导也批了自己的拆迁补偿申请,此后他也向相关社区、街道办、土地所等相关领导汇报了此事。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98

主题

13万

回帖

3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欽命中華水軍大臣

UID
5056
回帖
132282
主题
5698
积分
348906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9-5-10
在线时间
518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交证据
  双方各有新证据
  俞晓明的辩护律师拿出了新的证据:首先是赵家庄社区居民的联名信,意在说明俞晓明在任职期间为居民办了很多好事,工作勤恳;其次是被拆迁人吴某与俞晓明系母子关系的证明,以佐证该拆迁属历史遗留问题,且客观事实存在。此外,还出示了当事人党某的精神病病例,请求法官对其证言进行核查。
  但公诉机关则拿出了俞晓明提及的相关社区、街道办负责人的证言,两个人都证实,从未听俞晓明说过关于拆迁的任何事情。公诉机关认为,居民的联名信属于人格调查,而此调查仅限于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也从未质疑过俞晓明与其母亲的关系,以及在他任职期间不勤恳,这些证明只能说明他们的母子关系,而这些并不影响量刑定罪。
  俞晓明在最后的陈述中称,自己确实向相关社区、街道办负责人汇报过家里拆迁的事宜,认为两人证言虚假,希望法院能公正审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698

主题

13万

回帖

34万

积分

精英会员

欽命中華水軍大臣

UID
5056
回帖
132282
主题
5698
积分
348906
阅读权限
220
注册时间
2007-4-11
最后登录
2019-5-10
在线时间
5186 小时
 楼主| 发表于 2013-8-9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錢不要臉~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05

主题

1万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黑马

UID
116194
回帖
19252
主题
305
积分
55275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12-4-1
最后登录
2021-3-31
在线时间
939 小时
发表于 2013-8-9 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临时工”是有多恶毒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5-24 04:28 , Processed in 0.049966 second(s), 2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