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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出司法解释,正确约束网络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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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网络诽谤适用公诉七种情形,该司法解释9月10日起施行。这究竟是网络空气净化的福音?还是舆论被禁、“国事不谈”的前奏?
    日前,随着李某某案一同进入观众眼帘的还有秦火火被捕事件,由警方公布的证据显示,一个以“秦火火”、“立二拆四”为首,专门通过互联网策划制造网络事件,蓄意制造传播谣言、恶意侵害他人名誉、非法牟取暴利的网络推手公司浮出水面。公安部根据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的线索,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集中打击网络有组织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至此,秦火火、立二拆四、周禄宝等多名网络推手被捕,可以说是大快人心,对网络舆论有着极大地积极引导作用。
    至网络发展以来,许多人借此平台抒发自己的观点,他们对社会的不公进行批判,对各项制度建设提出合理的建议,可以说,网络能够快速且有效地传递出底层民众的声音。在汶川地震、北京大暴雨等重大灾害发生时,网友们通过网络进行爱心接力,有力的传播了道德正能量,网络的积极引导力可见一斑。但是,也有的人把网络当成一种无约束的世界,在生活中看到的、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他们不敢表示反抗,由此积累的压抑情绪在网络上全面爆发,就像换了另一种人格似的,在网上谩骂、攻击别人,用“阴谋论”看待问题,甚至通过造谣等方式策划网络噱头,引发众人抨击,传递负面情绪。而秦火火等网络推手更是故意编造、散布政府负面新闻,刻意煽动网民情绪与情感,具有(河蟹)、反体制倾向,网络舆论环境发展至此,亟待一股约束之力、净化之风。
    我对最高院出台的明确网络诽谤的司法解释持肯定态度,但真正能产生积极意义的还是具体操作过程。例如面对针对政府的负面言论,如何避免“情绪化”执法?面对转发虚假信息者,如何界定信息的负面影响力及判断如何转发者是否知情?正当言论的边界在哪里?是不是今后所有不利社会、政府形象的言论都不能说,如何避免“过度”执法?动辄得咎,让互联网失去活力,舆论丧失监督能力,绝不是依法打击网络谣言的目的;相反,让守法者畅所欲言,让违法者寸步难行,这才是互联网法治昌明的标志。
    在我看来,针对网络诽谤的执法很重要,但监督机制更是一把戒尺,守好言论的界线,保持网络环境的清明。任何国家,言..论..自..由都是文明的体现,如何正确运用司法解释净化网络世界空气,而不是矫枉过正,一息回到十年前。所以,监督机构去行政化,与执法部门分开,以公正公平的态度审视网络执法行为,才是一条可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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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12:1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立二以前是上过央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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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0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传播网络谣言是应该整重点,经常被忽悠,感觉自己都快成莽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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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越来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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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2 10:28 | 显示全部楼层
哦哦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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