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24|回复: 0

[说法释案] 重庆法院:村官侵吞国家资金构成贪污罪获刑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3-10-4 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广大农村的村干部虽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村官不算老百姓口里的“官”,侵占国家资金构不构成贪污罪?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的案件,村干部李某被法院依法认定构成贪污罪。


  经查明,李某原是璧山县某村民委员会主任,负责该村农村低保金、五保金的审核、申报等工作。2007年至2011年间,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瞒报等手段,为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条件申报五保金,共计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28900余元。2012年8月,璧山县检察院以涉嫌犯贪污罪对李某提起公诉。


  “以前以为骗取一点五保金,最多只是违规的事情,从来没有想到村长骗五保金的行为会构成贪污犯罪。”案发后李某主动退出赃款,并真诚悔罪。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身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骗取、侵吞国家农村五保金289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退交了全部赃款,法院决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此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法律虽然将贪污罪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立法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本案中李某的身份可以被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记者朱薇)  来源:新华网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23 23:52 , Processed in 0.03680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