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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新消法:消协替消费者"出头"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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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10: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消法:消协替消费者"出头"诉讼
时间:2013-10-31 07:30:00作者:成慧 张洋新闻来源:人民日报

    举证难、成本高、耗时长……在消费维权领域,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           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通过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减轻消费者举证负担,破解维权难,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撑腰。  

    充实消协力量  各级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经费支持  
    根据新《消法》,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消费者协会履行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等8项公益性职责。  
    新《消法》将消费者协会的性质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重新界定了消费者协会的组织性质。通过充实消费者协会的力量,进一步发挥组织力量帮助消费者维权,维权效率将大为提高。  
    新《消法》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予以必要的经费支持。中消协秘书长姜天波认为,国家为消费者协会拨付专门经费,实际上是以税收分配为每位消费者支付了保护费用,用消费者的钱为消费者办事,不会影响消费者协会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举证责任倒置  部分商品争议由消费者举证改为由商家举证  
    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服务,由于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往往比较困难。”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吴景明认为,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更有利于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张进先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对于人民法院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将产生重大影响,消费者胜诉的几率将会提高。  
    谈及对耐用商品“瑕疵”的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郝作成以机动车为例做了解释:消费者发现的“瑕疵”不仅包括不具备商品标示的性能和标准的情况,也包括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人身损害的情况。  

    公益诉讼主体扩大  消协可通过诉讼为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维权  
    新《消法》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主任陈剑说,过去,针对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中消协和省级消协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将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新《消法》原则性地确定了消协组织公益诉讼主体地位,但还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如诉讼费的收取、律师费的承担、胜诉后消费者如何获赔、经营者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责任承担等还有待实施细则进一步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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