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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我省房屋契税税率为4%。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可按以下优惠税率征收契税:(1)居民个人购买唯一住宅,住宅属于普通住宅,且能提供唯一住宅证明,契税减半征收,即适用2%优惠税率(财税字〔1999〕210号)。(2)2008年11月1日起,居民个人首次购买住宅,住宅属于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宅,且能提供唯一住房证明契税税率下调为1%(财税〔2008〕137号)。唯一住宅指家庭唯一住宅,家庭成员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唯一住宅证明应为房地产主管部门查询并出具的书面证明。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5〕22号)文件精神,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要严格界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制订。 简阳市普通住宅标准为(三者同时满足):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③签订商品房销售(备案)合同时,实际成交单价不超过规定价格。具体为:2008年9月9日至2010年8月2日实际成交单价低于2400元/平方米(简府办〔2008〕121号);2010年8月3日至2012年7月3日实际成交单价低于3500元/平方米(简府办〔2010〕70号) ;2012年7月4日至今实际成交单价低于4200元/平方米(简府办〔2012〕91号) 。如果您的房产超出了普通住宅标准(容积率、建筑面积、成交单价任何一项),该房产即属于非普通住宅,不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按法定税率4%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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