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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动态] 最高法表态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称与强..奸罪逻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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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9 10:14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记者从昨天召开的防范性侵幼女研讨会 上了解到,今年7月,最高法答复全国人大 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 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该罪名,并称无论是 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 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

孙晓梅呼吁,按照我国已签署的联合国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 权利公约》,刑法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对 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幼女 是否自愿,无论有无金钱给付,一律按照奸 淫幼女来定罪(按照现行刑法应定强..奸罪), 以确保刑法对幼女实行无歧视(差别)的保 护。

孙晓梅介绍,嫖宿幼女是指行为人在幼 女主动、自愿或者基于某种原因正在从事卖 淫活动的情况下,明知卖...淫者为幼女而进行 嫖宿的行为。依据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 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她认为,该罪的刑罚偏轻,因为根据现 行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幼女的以“强 奸罪”从重论处,而强..奸罪要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的或者奸淫幼女多人的,可以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此外,嫖 宿幼女罪对幼女年龄没有设立底限,14周岁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幼女”的上限,这可能导 致司法实践中出现10岁以下的无行为能力人 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

最高法在答复中表示,对于孙晓梅提出 的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完全赞成,废除 嫖宿幼女罪,能够解决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 之间根本性的逻辑矛盾,更好地保护幼女名 誉,实现“儿童最大利益”目标。嫖宿幼女罪 的存在,对幼女进行了不当的道德评判,容 易给幼女及其家庭带来严重的精神伤害,背 离了文明国家对儿童保护的初衷。

记者同时了解到,同样是回复孙晓梅代 表的建议,今年5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 在答复中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 是解决问题的办法。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适 用的界限,并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 法。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将根据全国人 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纳入下一步刑法 修改完善工作中认真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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