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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
发表于 2013-12-23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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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徐律师哈
两人打架是由工作起些的哈,A的工作(车零件)做完后交起B打毛刺(这是正常的工作流程),B说A没有车到位,会给他打毛刺造成麻烦,要求A重新再车。因此两人发生口角。
在网上查了下相关的案例,多数是认定为工伤了的:
上班打架受伤也算工伤?一位伤者的工伤认定风波
【http://www.newssc.org 】 【2009-10-24 09:44】 【来源: 四川新闻网-绵阳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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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打架受伤也算工伤?说出来可能很多人不相信。然而自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近六年来,我市已有十多人享受到这样的待遇。今年,国务院法制办就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还取消了“由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这一条。上班打架受伤将更有认定为工伤的可能。
不过,打架受伤被认定为工伤是有必要条件的,即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一句话不和 尖刀戳穿脖子
近日,被认定为工伤的杨某终于又等来了市劳动仲裁部门的裁决书,他由于被公司辞退而申请各种补偿金的请求获得劳动仲裁部门的支持。从发生伤害那天开始,到如今已经一年零九个月,杨某已经经历了数起诉讼,其中大部分都是与工伤认定有关的。
今年40岁的杨某是市内一家肉制品加工厂的工人。2008年1月7日下午4点过,正在厂里高温车间上班的他推着一车肠衣到库房下货,这时,同车间的赵某来拉肠衣。两人为断料影响生产的事发生了口角,继而动手推搡、殴打,不过很快被工友拉开。在这个过程中,赵某摔倒,杨某的手也受伤出血。随后,杨某来到指向仓库旁边的办公室包扎。在回高温车间的路上,赵某突然出现在杨某面前,他的手中多了一把尖刀。还没等杨某反应过来,他的刀刺入了对方的左颈部。刹那间,杨某血流如注,工友们吓得目瞪口呆。原来,先前的纠纷令赵某怀恨在心,被工友拉开后,他便到更衣室取出存放在此的尖刀,并找到包扎伤手的杨某,不管不顾地扎了过去。
很快,杨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左颈部穿通伤,咽裂伤、下咽食管部分离断伤、甲状腺裂断伤,还有神经根挫伤、失血性休克等,医院一度还下发了病危通知书。而赵某随后就被警方抓获,当晚被刑拘。去年4月,未满18岁的他因故意伤害罪获刑两年,并被判赔偿杨某九万余元。
意外 打架受伤认定为工伤
受伤的杨某在医院整整治疗了两个月,当年3月7日出院。随后,司法鉴定他为七级伤残。受伤后,不仅耽误工作没有了收入,还花费了大笔医药费,赵某的赔偿款又迟迟不到位,杨某的生活彻底被改变了,前途渺茫。4月底,当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结果出来后,他偶然听说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这令他深感意外。去年5月5日,他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受理了杨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即给杨某所在的企业发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企业表示杨某属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而造成的伤害,因此表示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却仅有一份意见反馈,而没有相关的证明材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里有关于工伤认定的范围,工伤认定部门便根据其中第(三)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规定,认为杨某受到的伤害既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又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因此于当年7月4日,就杨某的申请做出了工伤认定。
不服 企业“抗议”屡次被驳回
对于这个结果,企业表示无法接受,他们认为杨某和赵某开始发生纠纷确实与工作相关,但发生刀刺伤害事件却是在另一个地方,这时双方因工作原因导致打骂事件已结束,赵某用刀伤害杨某时,双方既不在工作场所履行职责,又不在工作岗位从事作业,杨某受伤是赵某不服气而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所致,与其履行职责无关,这起斗殴行为已触犯了治安处罚法,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不久,企业就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去年12月1日,企业终于收到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上面却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企业不服,继续起诉至法院。
今年2月13日,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官司。法院认为,杨某和赵某因工作原因发生纠纷,到杨某受伤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杨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受伤地点又是企业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有效管理的区域,应是工作场所,而赵某刺伤杨某时,杨某正包扎完伤口,对赵某无伤害行为,且公安机关未认定杨某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这些情况都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一审法院最终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
此时,企业还是不服气,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5月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企业上诉,维持原判。终于,杨某的工伤认定尘埃落定。由于这家企业为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按照规定,如果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社保部门将按照规定补足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虽然最终被认定为工伤,但杨某的工作却难保了。去年7月,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十天后,企业就解除了与杨某的劳动关系。他又开始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由于各种原因,最终他同意离开企业,不过他向企业提出支付各种补偿金的要求却未实现。无可奈何下,不久前,他再次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的申诉,终获支持。
因一时气盛,赵某和杨某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还好,有了工伤认定,杨某和他的家人得到了一些安慰。
实施六年 绵阳十余人打架受伤获工伤认定
据了解,自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近六年来,我市已有十多人在单位上班时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在这些人中,既有在纠纷中惹事受伤的一方,也有无辜受伤的一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争议仲裁科科长李开基曾任该局社保科科长。他表示,工伤认定对于打架斗殴受伤害的一方,不过多考虑过错责任,是否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只能由公安机关认定。至今,他还记得2004年初国家《工伤保险条例》出台后不久他受理的一个工伤认定申请,那个案件给了他很大启发。2004年初的一天,江油市某大型企业的两位职工谷某和李某在工作时配合失误,导致设备出现故障停止运转。然后李某开始维修机器,谷某在一旁等待。两人都认为是对方的错导致机器故障,便互相埋怨对方,继而发生争执谩骂,谷某先出手推了李某,在推搡中,李某用手中维修机器的扳手重重地打了谷某腰部,谷某顿觉腰部疼痛难忍,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检查出脾破裂,最后做了脾摘除手术,被鉴定为六级伤残。
经人提醒,谷某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李开基和同事们讨论后觉得谷某应为自己受伤负责任,且当时他并未作业,最后作出不予认定的决定。后谷某又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劳动部门不予认定的决定,劳动部门又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却再次败诉。最终谷某被认定为工伤。
李开基说,开始他很想不通,不过最后终于明白并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工伤保险条例》的宗旨就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只要没有不得认定的方面,而又符合认定的条件,就认当给予工伤认定。”
法律专家:工伤认定不以过错为标准
罗泽胜是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经济法教研室主任,同时也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兼职仲裁员。
对于职工打架受伤是否算工伤一事,罗泽胜认为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不一定全是工伤,也不一定全部不是工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应该认定为工伤的:(1)必须是在工作时间中;(2)必须是在工作场所内;(3)必须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4)不符合条例第十六之规定。二、不应该认定为工伤的:首先,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很容易认定的,不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打架受伤肯定不能认定为工伤;其次,是否为因履行职责在实务中有争议,关键是看双方打架的原因是不是与被害人的本职工作有关系,因为每个员工在单位上班都有明确的工作内容,如果打架的原因和被害人的工作内容无关,当然打架受伤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如,因双方平时的个人恩怨,或者因其他原因的私人报复而引起的打架致伤残等,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再次,如果受害人的行为属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不能认定为工伤。十六条中规定有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情形是针对受伤者而言的,与加害人的行为是否为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是没有关系的。另外,因打架而受伤的员工的行为是否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与员工是否被认定为工伤没有关系。员工违反单位的合法规章制度,单位可以根据规章制度给予受伤员工惩罚,但不影响受伤员工的工伤认定。
对于国务院法制办修改《工伤保险条例》意见中取消了“由于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一条,罗泽胜认为这更加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保护,不以过错为认定标准,但并不是纵容打架斗殴行为。他表示,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给予劳动者充分的保护。(记者 何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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