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702|回复: 0

[法制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河蟹)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3-12-30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大经营者违法成本 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


    本报北京12月26日讯  (记者  张先明)最高人民法院26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河蟹)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新修改的、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河蟹)》,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


    鉴于新消法规定了公益诉讼、保护人身权益、网络购物、无理由退货、退一赔三、保底赔偿、赔一罚二、精神损害赔偿等新制度,《通知》为此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消费者维权案件中,一要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让故意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经营者付出沉重代价,把维护消费者权益真正落到实处。二要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设身处地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减少他们不必要的诉讼负担。三要提供诉讼便利,在诉讼案件多发地开展巡回审判,就地立案,就地调解,就地审理,最大限度减少消费者的诉累。四要实现快审快结,针对多数消费者维权案件争议标的额较小、案情简单的特点,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同时努力提高效率。


    新消法对耐用商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的瑕疵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突破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加重了经营者的举证责任,《通知》为此明确强调,新消法施行后,人民法院要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既要充分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解决当事人商品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要明确消费者的初步举证的义务,及时查明案情,分清是非责任。


     经营者不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商品没有质量问题,或者损害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通知》明确要求,新消法施行后,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省级的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慎重受理。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般案件起诉条件有所不同。此外,启动公益诉讼程序,还涉及案件管辖、诉讼费用的承担、债权清偿、裁判执行等新问题,都亟待从制度上加以解决。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边办案边研究边总结,注意积累有益经验,加强与消费者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逐步建立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公益诉讼制度积累经验。

  来源:人民法院报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20 08:04 , Processed in 0.053568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