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904|回复: 0

[法制动态] 最高检:嫌疑人患精神病可变更强制措施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4-1-5 17: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北京1月2日讯 记者赵阳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针对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身患严重疾病应如何处理的请示》,2013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并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


  批复指出,人民检察院办理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审查起诉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办结。未能依法办结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侦查机关采取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再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追捕活动。


  批复强调,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全面审阅案卷材料。经审查,对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的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本批复第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


  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不能接受讯问的,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针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批复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公安机关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批复强调,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死亡,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法与你我同行!欢迎垂询:13208157816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21 04:38 , Processed in 0.031270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