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788|回复: 0

[法制动态] 保密法实施条例下月起施行

[复制链接]

6527

主题

7598

回帖

5万

积分

少将

UID
15123
回帖
7598
主题
6527
积分
55057
阅读权限
190
注册时间
2008-10-23
最后登录
2025-5-26
在线时间
2453 小时
发表于 2014-2-3 09:55 手机版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社北京2月2日电日前,国务院总 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 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 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5 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总则规定,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 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主管本行政区 域的保密工作。机关、单位不得将依 法应当公开的事项确定为国家秘密, 不得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公开。机 关、单位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

根据条例,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 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 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 围。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 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 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 和相关领域专家的意见。机关、单位 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 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 员为定密责任人。

条例指出,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 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明显部位应当 标注国家秘密标志。国家秘密标志应 当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国家秘密的 密级和保密期限发生变更的,应当及 时对原国家秘密标志作出变更。

条例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作了7条详细 规定,包括收发国家秘密载体,应当 履行清点、编号、登记、签收手续; 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通过机要交 通、机要通信或者其他符合保密要求 的方式进行。

关于销毁国家秘密载体,条例要求“应 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 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此外, 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等。

在监督管理章节中,条例规定了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执行 保密法律法规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保密制度建 设;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涉密人员管 理;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国 家秘密载体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设 备保密管理;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 保密技术防护设施设备配备使用;涉 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涉密会议、活动管理;信息公开保密 审查。

条例要求,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 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 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 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 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 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此外,条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 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 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保密检 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 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 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 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 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邮箱:80411235@qq.com|营业执照|网站法律顾问|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简阳论坛 ( 蜀ICP备2021016404号-1 )

关注简阳论坛
官方公众号

GMT+8, 2025-6-20 01:44 , Processed in 0.039464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