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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幼师为抢生源赚提成殴打同事 法院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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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1 17: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幼师为抢生源赚提成殴打同事 法院判赔偿损失

2014年02月21日 16:15 来源:中国江西网

□案例


  2012年9月4日上午,在小班升大班招生过程中,幼儿园老师古丽(化名)不让小班的孩子升入闻白(化名)教的大班,2人发生纠纷,古丽辱骂并殴打闻白,致其面部受伤,并将其右手拇指咬掉1块。其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手拇指末端部分缺损、指骨部分缺损伤并暴露,构成轻微伤。经报警,古丽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5天、罚款500元。其因伤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一直未得到赔偿,遂于2012年12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上述费用共计19240元。


  闻白诉称:古丽多次与其争抢学生赚提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为幼儿园代课老师。2012年9月,双方因故互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住院治疗49天,共花医疗费11919元。后经鉴定,原告构成轻微伤。


  原告主张代课老师每月底薪380元外加提成月收入约2600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法院认定原告合理损失共计17058元。


  □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因故发生争执后互相殴打,导致原告身体多部位受伤,被告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原告不能正确处理与被告的纷争,导致双方互殴,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系正当防卫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虽主张其亦受伤并要求原告赔偿,但其在法院限定的时间内未提交反诉状亦未预交反诉费,法院不予合并审理。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古丽限期赔偿原告闻白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1088元,并承担2/3的诉讼费用。(闻锐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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