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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外租柜台销售假货 商场被判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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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14 17: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男子在某商场的外租柜台购买到仿冒产品,于是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支付10倍赔偿金。近日,记者获悉,房山法院已审理此案。


去年年底,男子冯某到某知名商场的外租柜台购买了10盒某品牌的减肥胶囊。回家后,谨慎的冯某仔细研究产品的防伪标识,并致电厂家进行查询,竟发现自己购得的减肥药系仿冒产品。


冯某认为商场售假,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河蟹)》等规定,并侵害了自己的财产及人身权利。因此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货款1300元并支付10倍赔偿金。


商场辩称,柜台系外租,与冯某并无买卖合同的关系。还指出,冯某已多次向该商场其他卖主索要类似钱款,属于不正常消费。


经药监局对防伪标识进行验证,该减肥药确实为仿冒产品。另据调查发现,柜台销售者一直未办理营业执照,属违法经营保健食品。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出租该柜台的商场未履行审查入场经营者资质的义务,因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商场退还冯某1300元,并支付13000元赔偿金。


(记者 杨凤临)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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