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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网络遗嘱”:合乎情理但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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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3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新华网)新华网沈阳4月22日电(彭卓)“若知会突然离开,你想提前留下什么?”一款可以提前留存个人情感、资产信息的“网络遗嘱”在网上悄然走红。但该“遗嘱”虽合乎情理,却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络遗嘱”的研发商,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行政总裁李佳表示,开发“网络遗嘱”源于自己一次出差途中的空中遇险。“当时以为必死无疑,就觉得如果有东西可以事先留存我的资料,事后转给家人该多好。”

    据介绍,客户在支付一定费用,购买并使用网络遗嘱后,需设定登录频率和时间段,一旦发现用户未按约定的时间登录,网站会对用户进行邮件、短信、电话通知。若发现失联,网站会联系用户设定的应急指定联系人。若确认逝世,则启动“遗嘱返还”程序。

    虽可慰藉家人,但网络遗嘱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遗嘱有5种形式,其中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而通过网络载体所订立的遗嘱并不在其中。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婷表示,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有公证、见证等环节,而网络遗嘱没有书证和笔录,只能通过密码判定,有遗失和被盗可能,无法确定其内容的真实性。按照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鹏表示,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很多社会规律和生活方式都有所改变,法律应对此做出调整和修改,“网络遗嘱”作为新兴品类,其合法化涉及监管框架和技术保护等诸多问题。“法律的调整不会像技术革新那样激进,需要与其他社会制度相匹配的过程。”

    “在监管框架没有搭建和成熟前,‘网络遗嘱’的真实性难以保证,其个人信息维护、风险探测问题也易出现漏洞,也缺乏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如果技术成熟,且通过验证和鉴定,法律也应相应做出调试和匹配。”赵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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