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网)新华网青岛4月23日电(记者张旭东)在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通报了一起消费者诉4S店垄断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4S店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这也是山东省首例以判决结案的反垄断案件。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杨祝青介绍,原告徐某前往被告广汽本田4S店青岛某汽车有限公司购买汽车保养需使用的正厂机油滤清器和正厂机油拟自行进行保养,但被告提出如不在4S店保养并交纳工时费,将拒绝将正厂机油滤清器及正厂机油销售给徐某。 徐某认为4S店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在4S店内购买维修服务、交纳工时费,即禁止单独销售广州本田正厂零部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其销售广汽本田正厂零部件时去除其他一切不合理交易条件;2、被告承担原告因制止垄断行为产生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1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首先应当确定被告是否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本案中,相关市场是指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在青岛地区除被告外,还有多家广汽本田4S店,均能提供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的机油滤清器和机油,且原告未能证明其所需机油滤清器和机油是市场上其他产品所无法替代的。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在青岛地区广汽本田飞度轿车所用机油滤清器及机油市场未能占据支配地位,据此驳回了消费者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