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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警讯] 成都“天天渔港”卖假冒名酒 一审判决赔偿6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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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天府早报  记者 赵雨欣

2013年7月,工商部门在天天渔港查出1120瓶茅台、24瓶五粮液和7瓶国窖1573,这些酒经厂家鉴定均为假酒,所涉金额100多万元。据查明,天天渔港在案发前已销售30多万元假酒。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成都荣辉天天渔港餐饮有限公司赔偿三酒企68万元。

昨日,记者电话联系“天天渔港”负责人,但并未得到回应。随后记者了解到,“天天渔港”目前正常营业。


案件回放 低价促销的竟是假冒名酒

有媒体报道称,为招揽客人,“天天渔港”将购买的茅台酒、五粮液、国窖1573以一斤装茅台酒第一瓶1180元、第二瓶388元;五粮液、国窖1573第一瓶888元、第二瓶118元的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销售给顾客。

2013年7月3日,成都高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被告的经营场所进行调查,现场扣押其正在销售的贵州茅台酒共1120瓶、五粮液酒24瓶、国窖1573酒7瓶。

之后受工商局委托,上述三原告对涉案白酒进行鉴定,结论均为假冒产品。

2013年8月,上述三原告分别起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天天渔港”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并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 “天天渔港”被判赔偿68万

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方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使用了三原告同款商品的包装,普通消费者无法予以区分。其以茅台第一瓶1180元,点第二瓶388元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销售,批发商未能提供销售授权书等也有悖于正常经营方式,且其未能举证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源于上述三原告公司的产销,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时,依照我国《商标法》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等。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规定,同时考虑涉案侵权产品数量巨大,被告公司经营规模、模式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商标的声誉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各50万元、10万元、8万元,并在报纸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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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4 18: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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