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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释案] 巴中1名精神病患者故意杀人 被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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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新网巴中5月26日电 (安源孙渝杰)26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获悉,巴州区法院依法审理一起精神病患者故意杀人一案,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


据了解,2006年至2007年期间,李某某(女,死者)介绍被告人何某到其女儿在北京开开设的理发店打工,期间发生纠纷。何某因此与李某某不和,曾几次找到李某某理论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还扬言要将李某某杀死。


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何某在巴中市巴州区新市街某巷道内卖水果时看见李某某。因李某某一直在其不远处候车未离开,何某便心生将李某某杀的念头,遂持其卖水果用的刀刺中李某某左上臂、颈部、胸腹部、背部等部位。同日,李某某经巴中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于2013年9月9日作出法技精(2013)字第618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何某目前患有精神分.Lie症;对其2013年7月24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其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依法予以刑罚处罚。根据刑法关于:八条第三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规定,结合本案案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依法对被告日作出有期徒刑十五年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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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7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們要遠離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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